出口商品纳税筹划方法——出口商品退(免)税的特殊规定(1)
一、特殊规定之一:出境口岸免税店退税的规定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0月9日下发了《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商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决定于1996年9月1日起,对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商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一)出境口岸免税店退税货物的范围
试行退税的国产商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商品也不得做批发业务。
(二)准予执行退(免)税店的范围
执行经营国产商品退(免)税政策的免税店必须是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各免税店凭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其中,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国税函[1996]669号)是: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
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候机楼商品免税店
2)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国际商贸公司
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4)广西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5)云南航空公司旅客服务免税商场
6)天津机场免税店
7)杭州机场免税商店
8)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保税品有限公司
9)福州民族齐发公司福州机场免税商店
10)海南民航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11)大连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12)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机场免税店
13)湛江市旅游总公司机场免税品商店
14)中国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哈尔滨机场免税店
15)梅州市旅游服务公司梅县机场免税商店
16)青岛机场免税商店
17)中国民航湖北管理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18)南京机场免税店
19)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免税商店
20)成都机场免税品商店
21)郑州机场免税商店
22)沈阳桃仙机场免税商店
23)乌鲁木齐机场免税店
24)贵阳机场免税店
25)北海机场免税店
26)广州南航免税品服务部
27)中国免税品公司北方航空机场免税店
28)中国免税品公司西南航空机场免税店
29)上海港国际客运站免税商店
30)广州港客运服务总公司沙头嘴客运站
31)大连港客运站免税店
32)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港口免税店
33)黄埔客运站免税店34)江门市免税商店
35)广东省三埠港客货联合运输公司免税商店
36)肇庆口岸免税品商场
37)海口港客运站免税店
38)顺德市容奇港免税店
39)番禺县口岸服务公司免税商场南沙分店
40)惠阳奥头港客运站免税店
41)台山市广海港关前商场
42)汕尾市口岸免税品商场
43)斗门县口岸免税商场
44)鹤山市鹤山港免税商场
45)威海市旅游公司免税商店
46)南海市旅游公司免税商店
47)天津市塘沽区免税商品供应公司
48)新会港客运站免税店
49)高明港客运口岸免税品商店
50)青岛港客运站免税站
51)厦门港客站运免税店
52)泉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客运站免税品商店
53)广州火车站旅行服务公司免税店
54)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免税店
55)大连免税品供应商店
56)广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57)湛江免税品商店
58)青岛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店
59)秦皇岛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60)连云港市免税品商店
61)汕头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62)南通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63)烟台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64)防城港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65)泉州市外轮免税品商店
66)福州外轮供应公司马尾免税品商店
67)宁波市友谊华侨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68)海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69)南京市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商店
70)镇江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71)威海市免税品商店
72)厦门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73)日照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74)河北省友谊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75)龙口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76)营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77)营口外轮供应公司鲅鱼圈免税店
78)温州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公司
79)广东番禺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80)惠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81)荣成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82)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83)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赤湾港外供免税店
84)洋浦外轮服务有限公司免税品商店
85)深圳市盐田港外轮供应服务公司免税店
86)八所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87)三亚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88)茂名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89)舟山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店
(三)退税率(参见本栏目相关内容)
(四)办理退(免)税的程序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商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3.海关对国产商品的核销证明。
对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的卷烟实行免税。其免税程序为: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国家税务局复函,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以下资料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1)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2)海关对国产商品的核销证明。
二、特殊规定之二: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有关退税规定
1997年1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国驻华使(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决定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其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见国税发[1998]151号)。
(一)退税依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有关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退税范围
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1.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2.驻华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及设备;
3.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4.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退税率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 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中按17%税率办理退税。
2.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特殊规定之三: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的有关退税规定
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国际组织驻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用权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4月16日下发了《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待遇。
四、特殊规定之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零税率的规定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1997年10月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决定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199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又下发了《关于使用新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决定按国务院的批准,1998年6月1日起,对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停止执行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和零税率的含义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加工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
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2.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外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三)新疆棉供货企业的范围
为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防止发行骗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执行零税率管理办法(国税函[1998]115号)。
(四)新疆棉监管办法
对使用新疆棉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根据新疆棉需方名单,按照企业界1996年棉花年度进料加工进口棉花的实际数量确定1997年棉花年度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名单和购棉数量,由国家税务总局据此通知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监督执行。
使用新疆棉应由出口企业直接购买新疆棉后在可以享受零税率的购棉数量内,凭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不得转让、倒卖。
新疆棉应由出口企业直接购买并加工产品出口,不得转让、倒卖。需进行国内深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出口方式,产品出口后,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式申请退税。
出口企业申领《监管证书》时,应据实填报出口纺织品的含棉率、棉花单耗、成品出口数量、耗棉量等内容,国税部门核定后发给《监管证书》;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出口后,海关应对《监管证书》中核定的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数量及耗用棉花审核签章;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指定的检验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面、国家技术监督局)出具出口纺织品含棉率的检验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现行退税申报单证、《监管证书》及必要的检验证明审核办理退税。同时,对《监管证书》签章注销。
(五)清算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需在棉花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纺织品享受零税率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凡出口企业本年度享受零税率政策的出口纺织品所含的新疆棉耗用数量超过该企业本棉花年度比上一棉花年度进口数量实际减少的部分,应追回多退税款。棉花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海关总署应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数量分企业统计数据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分送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据以进行年度清算。
(六)其他规定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纺织品,继续执行现行的免税办法。同时,对购进新疆棉生产纺织品的进项税额,在其制成品出口后,予以退税。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监管证书》或虚报出口纺织品含棉率、棉花单耗及其非法手段骗取零税率退税的,取消该企业享受零税率退税的资格,并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0月9日下发了《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商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决定于1996年9月1日起,对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商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一)出境口岸免税店退税货物的范围
试行退税的国产商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商品也不得做批发业务。
(二)准予执行退(免)税店的范围
执行经营国产商品退(免)税政策的免税店必须是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各免税店凭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其中,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国税函[1996]669号)是: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
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候机楼商品免税店
2)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国际商贸公司
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4)广西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5)云南航空公司旅客服务免税商场
6)天津机场免税店
7)杭州机场免税商店
8)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保税品有限公司
9)福州民族齐发公司福州机场免税商店
10)海南民航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11)大连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12)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机场免税店
13)湛江市旅游总公司机场免税品商店
14)中国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哈尔滨机场免税店
15)梅州市旅游服务公司梅县机场免税商店
16)青岛机场免税商店
17)中国民航湖北管理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18)南京机场免税店
19)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免税商店
20)成都机场免税品商店
21)郑州机场免税商店
22)沈阳桃仙机场免税商店
23)乌鲁木齐机场免税店
24)贵阳机场免税店
25)北海机场免税店
26)广州南航免税品服务部
27)中国免税品公司北方航空机场免税店
28)中国免税品公司西南航空机场免税店
29)上海港国际客运站免税商店
30)广州港客运服务总公司沙头嘴客运站
31)大连港客运站免税店
32)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港口免税店
33)黄埔客运站免税店34)江门市免税商店
35)广东省三埠港客货联合运输公司免税商店
36)肇庆口岸免税品商场
37)海口港客运站免税店
38)顺德市容奇港免税店
39)番禺县口岸服务公司免税商场南沙分店
40)惠阳奥头港客运站免税店
41)台山市广海港关前商场
42)汕尾市口岸免税品商场
43)斗门县口岸免税商场
44)鹤山市鹤山港免税商场
45)威海市旅游公司免税商店
46)南海市旅游公司免税商店
47)天津市塘沽区免税商品供应公司
48)新会港客运站免税店
49)高明港客运口岸免税品商店
50)青岛港客运站免税站
51)厦门港客站运免税店
52)泉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客运站免税品商店
53)广州火车站旅行服务公司免税店
54)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免税店
55)大连免税品供应商店
56)广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57)湛江免税品商店
58)青岛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店
59)秦皇岛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60)连云港市免税品商店
61)汕头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62)南通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63)烟台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64)防城港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65)泉州市外轮免税品商店
66)福州外轮供应公司马尾免税品商店
67)宁波市友谊华侨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68)海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69)南京市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商店
70)镇江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71)威海市免税品商店
72)厦门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73)日照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74)河北省友谊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75)龙口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76)营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77)营口外轮供应公司鲅鱼圈免税店
78)温州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公司
79)广东番禺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80)惠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81)荣成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82)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83)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赤湾港外供免税店
84)洋浦外轮服务有限公司免税品商店
85)深圳市盐田港外轮供应服务公司免税店
86)八所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87)三亚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88)茂名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89)舟山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店
(三)退税率(参见本栏目相关内容)
(四)办理退(免)税的程序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商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3.海关对国产商品的核销证明。
对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的卷烟实行免税。其免税程序为: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国家税务局复函,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以下资料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1)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2)海关对国产商品的核销证明。
二、特殊规定之二: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有关退税规定
1997年1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国驻华使(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决定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其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见国税发[1998]151号)。
(一)退税依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有关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退税范围
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1.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2.驻华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及设备;
3.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4.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退税率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 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中按17%税率办理退税。
2.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特殊规定之三: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的有关退税规定
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国际组织驻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用权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4月16日下发了《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待遇。
四、特殊规定之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零税率的规定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1997年10月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决定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199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又下发了《关于使用新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决定按国务院的批准,1998年6月1日起,对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停止执行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和零税率的含义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加工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
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2.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外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三)新疆棉供货企业的范围
为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防止发行骗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执行零税率管理办法(国税函[1998]115号)。
(四)新疆棉监管办法
对使用新疆棉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根据新疆棉需方名单,按照企业界1996年棉花年度进料加工进口棉花的实际数量确定1997年棉花年度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名单和购棉数量,由国家税务总局据此通知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监督执行。
使用新疆棉应由出口企业直接购买新疆棉后在可以享受零税率的购棉数量内,凭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不得转让、倒卖。
新疆棉应由出口企业直接购买并加工产品出口,不得转让、倒卖。需进行国内深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出口方式,产品出口后,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式申请退税。
出口企业申领《监管证书》时,应据实填报出口纺织品的含棉率、棉花单耗、成品出口数量、耗棉量等内容,国税部门核定后发给《监管证书》;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出口后,海关应对《监管证书》中核定的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数量及耗用棉花审核签章;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指定的检验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面、国家技术监督局)出具出口纺织品含棉率的检验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现行退税申报单证、《监管证书》及必要的检验证明审核办理退税。同时,对《监管证书》签章注销。
(五)清算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需在棉花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纺织品享受零税率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凡出口企业本年度享受零税率政策的出口纺织品所含的新疆棉耗用数量超过该企业本棉花年度比上一棉花年度进口数量实际减少的部分,应追回多退税款。棉花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海关总署应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数量分企业统计数据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分送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据以进行年度清算。
(六)其他规定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纺织品,继续执行现行的免税办法。同时,对购进新疆棉生产纺织品的进项税额,在其制成品出口后,予以退税。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监管证书》或虚报出口纺织品含棉率、棉花单耗及其非法手段骗取零税率退税的,取消该企业享受零税率退税的资格,并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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