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法律知识——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裁决的起诉活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在《行政诉讼法》出台前的1988年,我国共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61起,1989年为86起,1990年为123起,1991年达261起。从审理结果看,1990年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中,税务机关胜诉的约占90%,败诉的约占10%左右;到1991年,税务机关胜诉率降至58.5%,败诉率上升到41.5%。可见,纳税人只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肯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1.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应先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即可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原告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原告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名称和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
2)如果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地址等。
3)被告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的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及接到复议决定的日期。
6)原告签名盖章及提起诉讼的日期。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讼状后,应按以下条件加以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其他外国组织等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就是说,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和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应明确对谁起诉,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相加重了自己的义务,与谁发生了行政争议。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复议裁决的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因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属于其所归属的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诉讼的目的所在,请求解决什么问题。所谓事实根据,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包括案情事实和有关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同时,起诉的案件又必须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于税法规定必须在行政复议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先申请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状审查受理后正式立案,诉讼程序即转入正式审理阶段。审理是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实质性调查,为最后的判断作准备。开庭审理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①宣布开庭。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合议庭评议。⑤宣告判决。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庭调查和辩论,下面着重介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任务就是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理当事人所提供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性及他们提出的各种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案情。法庭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询问当事人。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提纲进行询问,并分别听取他们各自的陈述。当事人对法庭的询问必须如实地回答,同时法庭也有责任引导当事人客观、真实地陈述。对于法庭的询问,原告及被告都有补充说明的权利。
2)询问证人。在询问证人前,法庭应当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地向法庭提供他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不能作假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证人陈述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提问,证人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但对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提问,证人有权不予回答,对于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法庭必须当庭宣读,对此证言,当事人有权作否定性辩解。
3)询问鉴定人。当鉴定结论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时,必须由鉴定人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宣读之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向鉴定人提问,以了解鉴定人是否有资格和有能力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鉴定人有义务作出答复。
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并对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对案件的证明力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辩论。
5)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6)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必须向法庭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原告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原告和被告经审判长允许,都可以向对方提出询问,如有关税法的制定日期、使用范围等。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要求法庭决定重新鉴定、调查、勘验,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庭辩论。在进行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认为全部事实查清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果,诉讼程序转入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由诉讼当事人对税务争议案件陈述自己的意见、理由和根据,批驳对方的论点和论据,以便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的活动。
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的税务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最后由原告及被告双方相互辩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原告也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的权利,原告可以通过提出反证、陈述和辩论来削弱和破坏甚至击败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从而使其在诉讼中居于有利的地位。当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原告和被告辩论后发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发言,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进行答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自己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发言后发言。
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宣布继续进行法庭辩论。若在法庭辩论中,法庭发现当事人不善于辩论时,可以用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明确诉讼争执焦点等方式启发、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依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然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在合议庭评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或被告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原告或被告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4.纳税人如何上诉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纳税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依法上诉。上诉程序实际上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一审原告或被告上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换句话说,一审的原告或被告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则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上诉对象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外,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来说,原告或被告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均可上诉。
3)提起上诉应当用上诉状,写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的理由和具体的请求等内容。
上诉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并提供相应的上诉状副本,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上诉状副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如果不提出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过程。上诉人直接把上诉状送交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院一般也是将上诉状发送原审法院办理有关上诉事宜。原审法院将上诉状、答辩状及案卷材料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后,便开始了二审程序的审判工作。
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宣判前,有权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时,诉讼费用由撤回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但下列情况二审法院一般不准撤回上诉:
1)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必须加以纠正,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能撤回上诉的。
2)一审中的被告和原告同时或先后提起上诉的,不能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而终止诉讼程序。
3)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处于明显败诉情况下,二审法院裁定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原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改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上诉期一过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约束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经过再审程序,是不能加以变动的。所谓再审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它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并不是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的阶段。
5.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如何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对胜诉的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税务机关败诉,并且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纳税人可申请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付给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拒绝履行的税务机关按日处以5 0~100元的罚款。
3)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到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执行就不能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需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2)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是尚未完成的。如果给付的义务实际已经完成,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一种确认性质,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纳税人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先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如果纳税人败诉,即人民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原决定,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执行问题。
3)作为执行的根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4)必须是对判决或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推拖或者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才能执行。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在《行政诉讼法》出台前的1988年,我国共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61起,1989年为86起,1990年为123起,1991年达261起。从审理结果看,1990年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中,税务机关胜诉的约占90%,败诉的约占10%左右;到1991年,税务机关胜诉率降至58.5%,败诉率上升到41.5%。可见,纳税人只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肯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1.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应先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即可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原告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原告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名称和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
2)如果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地址等。
3)被告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的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及接到复议决定的日期。
6)原告签名盖章及提起诉讼的日期。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讼状后,应按以下条件加以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其他外国组织等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就是说,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和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应明确对谁起诉,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相加重了自己的义务,与谁发生了行政争议。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复议裁决的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因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属于其所归属的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诉讼的目的所在,请求解决什么问题。所谓事实根据,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包括案情事实和有关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同时,起诉的案件又必须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于税法规定必须在行政复议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先申请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状审查受理后正式立案,诉讼程序即转入正式审理阶段。审理是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实质性调查,为最后的判断作准备。开庭审理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①宣布开庭。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合议庭评议。⑤宣告判决。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庭调查和辩论,下面着重介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任务就是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理当事人所提供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性及他们提出的各种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案情。法庭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询问当事人。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提纲进行询问,并分别听取他们各自的陈述。当事人对法庭的询问必须如实地回答,同时法庭也有责任引导当事人客观、真实地陈述。对于法庭的询问,原告及被告都有补充说明的权利。
2)询问证人。在询问证人前,法庭应当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地向法庭提供他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不能作假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证人陈述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提问,证人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但对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提问,证人有权不予回答,对于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法庭必须当庭宣读,对此证言,当事人有权作否定性辩解。
3)询问鉴定人。当鉴定结论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时,必须由鉴定人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宣读之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向鉴定人提问,以了解鉴定人是否有资格和有能力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鉴定人有义务作出答复。
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并对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对案件的证明力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辩论。
5)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6)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必须向法庭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原告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原告和被告经审判长允许,都可以向对方提出询问,如有关税法的制定日期、使用范围等。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要求法庭决定重新鉴定、调查、勘验,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庭辩论。在进行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认为全部事实查清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果,诉讼程序转入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由诉讼当事人对税务争议案件陈述自己的意见、理由和根据,批驳对方的论点和论据,以便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的活动。
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的税务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最后由原告及被告双方相互辩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原告也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的权利,原告可以通过提出反证、陈述和辩论来削弱和破坏甚至击败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从而使其在诉讼中居于有利的地位。当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原告和被告辩论后发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发言,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进行答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自己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发言后发言。
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宣布继续进行法庭辩论。若在法庭辩论中,法庭发现当事人不善于辩论时,可以用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明确诉讼争执焦点等方式启发、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依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然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在合议庭评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或被告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原告或被告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4.纳税人如何上诉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纳税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依法上诉。上诉程序实际上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一审原告或被告上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换句话说,一审的原告或被告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则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上诉对象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外,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来说,原告或被告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均可上诉。
3)提起上诉应当用上诉状,写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的理由和具体的请求等内容。
上诉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并提供相应的上诉状副本,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上诉状副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如果不提出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过程。上诉人直接把上诉状送交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院一般也是将上诉状发送原审法院办理有关上诉事宜。原审法院将上诉状、答辩状及案卷材料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后,便开始了二审程序的审判工作。
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宣判前,有权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时,诉讼费用由撤回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但下列情况二审法院一般不准撤回上诉:
1)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必须加以纠正,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能撤回上诉的。
2)一审中的被告和原告同时或先后提起上诉的,不能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而终止诉讼程序。
3)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处于明显败诉情况下,二审法院裁定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原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改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上诉期一过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约束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经过再审程序,是不能加以变动的。所谓再审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它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并不是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的阶段。
5.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如何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对胜诉的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税务机关败诉,并且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纳税人可申请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付给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拒绝履行的税务机关按日处以5 0~100元的罚款。
3)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到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执行就不能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需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2)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是尚未完成的。如果给付的义务实际已经完成,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一种确认性质,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纳税人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先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如果纳税人败诉,即人民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原决定,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执行问题。
3)作为执行的根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4)必须是对判决或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推拖或者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才能执行。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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