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征管知识——税款征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4 14:56:55 字体: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中心环节,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税款征收反映出来的。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款征收的方式、程序、减免税的核报、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1.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从稽核计算到填票入库的纳税全过程所实行的具体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经审查核实后,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是我国现行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及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①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课税对象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填发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限期缴入国库,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直接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②查验征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应税产品和项目进行查验,实行核实数量据以计征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③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此外,还有核实征收、自报核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代缴等税款征收方式。

  2.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6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收强制执行,下文会有详细介绍。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折卖所得抵缴税款。

  4.与税款征收有关的其他问题

  (1)税款的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考虑到纳税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种种困难,因而税法又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外,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2%的滞纳金。但对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税款的退还、补征和追征。税款征收多缴退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多征税款。税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二是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了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除了会出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情况外,还会出现纳税人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情况,税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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