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平台——价格平台模型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27 19:07:33 字体:
  1.转让定价简单模型

  假定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x,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y,而且满足x>y.按照正常价格进行交易,甲企业的利润为SA,乙企业的利润为SB.则甲、乙两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T=SAx十SBy

  假定甲、乙两企业为关联企业,双方协定按内部价格进行交易,采取措施为:甲企业卖给乙企业的产品比正常价低,乙企业卖给甲企业的产品比正常价高。假定经交易后,甲企业的利润为S‘A(显然S’A<SA),乙企业的利润为S‘B(显然S’B>SB),而且满足S‘B-SB=SA-S’A.则甲、乙两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T‘=S’Ax十S‘By

  T‘-T=(S’A-SA)x十(S‘B-SB))y

  =(SB-S‘B)x十(S’B-SB)y

  =(y-x)(S‘B-SB)

  由于S‘B-SB>0y<x因而T’-T<0

  很显然,当两企业所承受的税率不相同时,将利润从税率高的企业向税率低的企业转移将有利于关联企业整体税负的减少。

  (1)当甲企业适用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货、高价进货的策略,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

  (2)当乙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应纳税额。

  2.转让定价扩大模型

  上面我们讨论了甲企业和乙企业同是一个利益集团时的转让定价简单模型,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多见,因而,简模型不能说明企业间转让定价原理的全部,有必要引入转让定价扩大模型。

  这里仍然假定甲企业所处地适用税率为x,乙企业所处地适用税率为y,而且也满足x>y,但是甲和乙两企业不属于同一利益集团,即非关联企业。

  同样,按照整体税负最小化观点,甲企业在与乙企业进行交易时,仍然可以采用提高进价、压低售价的方法,减少本企业的利润以减轻自身税负。但这样就使非关联企业方获益,自己反倒吃亏,因而这里要引入丙企业。假定丙企业与乙企业同处一地,其适用税率也为y,而且假定丙企业与甲企业是关联企业。其基本思路是甲企业与丙企业先按内部价格核算,再由丙企业与乙企业按市场价格进行正常交易。

  因为丙企业要与乙企业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因而,甲企业和丙企业的总利润为S A.(这里假定这种交易不会增加成本)。如果甲企业的利润变为S‘A,则丙企业的利润增加(SA-S’A),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T‘=S’Ax+(SA-S‘A)y

  而转让定价前甲企业应纳所得税为:

  T=SAx

  因而T‘-T=(S’A-SA)x+(SA-S‘A)y

  =(y-x)(SA-S‘A)

  因为SA>S‘A y<x

  因此T‘-T<0

  很显然,这种筹划照样能节省税款。

  3.转让定价一般模型

  由于现实经济生活极其纷繁复杂。甲企业可能与乙企业同在一地,适用相同的税率,有时并不涉及到商品交易,只是集团内部管理费用等的分摊,还有时可能并不马上涉及交易,只是涉及到某种税的征收,比如进口环节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时上面的模型便不能很清楚地说明问题,因此应引入信箱公司。

  信箱公司并不是实质意义的公司。它没有专门的业务,只是为了起中介作用,帮助企业进行利润转移。有时,一些信箱公司仅几个人,一部电话,一个办公室,但营业利润却大得惊人。无论企业与何地的何种公司进行何种交易,都可以经由信箱公司倒手,将利润进行转移。因此,这就要求信箱公司设置在避税地,即税负较低的地区。

  因而转让定价一般模型的思路是:无论与哪一方企业进行交易或发生资金流动,只要筹划转移成本低于转让定价所带来的利润,都可以由信箱公司进行中转,将利润转入低税区以实现少纳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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