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及其税收特征——商品和劳务的出口
可以按一个公司脐身国际市场的渐进过程,将公司法人的对外经济活动分为七种经营活动组织形式。这些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是以公司的税收特征来划分的,其中包括:
(1)在出口商不跨越国境的条件下,组织商品和劳务的出口;
(2)在国外有限出场,避免在外国管辖区内建立常设机构;
(3)建立驻外国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不组建新的法人;
(4)在国外建立跨国公司下属的独立部门,即集团内部公司结构中的子公司;
(5)通过建立外国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将部分子公司联合成跨国公司中外国公司的联合体;
(6)收购现有的外国公司,并将其归入跨国公司的内部公司结构之中;
(7)与独立的外国公司一起组建合资企业(与其他跨国公司的联合体)。
下面我们对上述各种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作详尽的分析。
在商品出口前,出口商的所有合同都是在公司所在管辖区自己办公室内签订的。一般情况下,货物的装运通常是以离岸价格(FOB)进行的,而买方须负责租订运输工具和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缴纳进口税,接受货运单据和支付货款,承担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很多情况下,也允许将有关文件寄往国外和去国外协调合同条件,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国外代理商的服务,而不是建立一个常设机构或代表处。
在劳务出口中,这类对外业务活动的形式有其某种特殊性。例如,提供财务咨询或法律咨询服务,其特殊性表现为,这些服务往往不具有物质性。然而,当一个公司向国外提供具有物质性的劳务时(如建筑工程、租赁),一般都需要在外国出场。
这类形式的对外经济活动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公司在不跨越国境的条件下出口商品和提供劳务,能避免外国对自己出口所得的所有税收(如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和其他的直接税和间接税)。
特别要指出的是,大部分国家对本国商品出口的增值税都实行零税率,即出口退税;但也有一些国家,如英国,对租赁之类的劳务出口仍要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销售进口商品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均由外国管辖区内的外国居民进口商所承担。
[案例1]
加拿大公司C在多伦多生产自己的产品。公司在对美国市场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公司的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有一定的潜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公司C通过广告公司在美国的商业杂志上进行广告宣传。不久、公司C便得到了来自印第安纳、伊利诺斯、明尼苏达和俄亥俄的订货单。加拿大公司以FOB的条件装运自己的产品,并签发发运单,尔后又收到中西部的买方寄来的支付帐单。公司C在美国未设立任何代表处。
按照美国的法律,外国公司只要不在美国境内直接从事贸易活动,就不承担美国的税收义务。加拿大公司的贸易活动完全适用美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它向美国公司出售产品的所得不必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在进行许可证贸易的过程中,国内公司与自己的外国伙伴签订了许可证贸易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取得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而不是商业利润。以美国为代表的某些发达国家认为,向国外出售许可证业务的所得不构成外国的征税对象,因为这种业务是一种被称为商业活动的被动形式,它在国外不设立常设机构。其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来源应当确定在提供脑力劳动的居民的所在国,而不应确定在使用知识产权的国家。因此,许可证售证人不承担外国的所得税。然而,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按照地域原则对待许权使用费的汇出,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购证人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了上述税收,那么,售证人可在自己的国家汇总纳税时对国外承担的上述税收予以抵免。如果售证人在国外并没有承担上述税收,那么他应就来自国外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向本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然而,不管是预提所得税还是汇出税,纳税人还是可以利用某些有利因素来减轻税收负担。如果贸易双方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那么,上述税收的税率可能会降低很多,甚至不征税。
[案例2]
瑞士公司S拥有现代化的食品生产技术;它经过税收筹划后得出的结论是,通过美国独立的代理商直接将制成品从瑞士向美国出口并不有利,因为关税太高。除了在美国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外,还可以利用下列一些形式:
(1)与美国独立的生产商签订许可证协议。按照协议,美国厂商有权按瑞士S公司的许可证生产自己的产品。而瑞土公司S是技术的所有者,拥有美国的专利和许可证,或者是知识产权其他权利的所有者。
(2)瑞士公司5决定把公司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美国厂商,同时对美国公司转售许可证的可能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不让技术落入竞争对手的手中。
在上述两种形式中,瑞士公司没有在美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也不承担美国的所得税。瑞士公司从美国厂商那里得到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的所得。例如,瑞士公司可以要求以下列条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从产品销售额中第1个100万美元中支付5%,以后的500万美元中支付3%,以及从超过600万美元中支付1%。
美国厂商向瑞士公司支什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汇出国境时通常要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税。然而,美国与瑞士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根据协定,汇出税可以免除。因此,瑞士公司不是直接进入美国,而是通过与美国厂商的许可证贸易,在美国生产自己的产品,这样既不要缴纳美国的所得祝,也不必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税,又避免了沉重的关税。
特别要指出的是,某些地域性集团在发展一体化的条件下,也同样在努力协调这个问题。在欧洲联盟内部的成员国之间,对特许权使用费也不征收汇出税。如果本国厂商在国外被征收了汇出税,回国后可予以抵免。
[案例3]
某英国公司向葡萄牙某公司出售许可证,并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万英镑。这笔特许权使用费从葡萄牙向英国汇出时,按5%的税率缴纳了汇出税。当英国公司就该特许权使用费向英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可作下列计算:
应税所得:100000英镑
所得税税额(按33%税率):33000英镑
抵免在葡萄牙已纳税额:5000英镑
在英国实纳所得税税额:28000英镑
这里要指出的是,大部分国家对来自国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增值税。
特许经营权(franchise)的转让也是对外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就税收而言,它类似许可证贸易。这类经济活动要提供下面一系列服务出口:监控商品的标准,商品的营销,提供咨询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让与人并没有在国外建立应税的常设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让与人取得的是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对来自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所得,让与人所在国要征收增值税。
就上述分析而言,对外经济活动的第一种组织形式通常不承担外国政府的税收,而公司承担的仅是公司位于国的全部税收义务。对于许可证贸易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来说,如果被征收了外国政府的汇出税或预提所得税,那么回到本国后可予以税收抵免,同时也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
(1)在出口商不跨越国境的条件下,组织商品和劳务的出口;
(2)在国外有限出场,避免在外国管辖区内建立常设机构;
(3)建立驻外国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不组建新的法人;
(4)在国外建立跨国公司下属的独立部门,即集团内部公司结构中的子公司;
(5)通过建立外国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将部分子公司联合成跨国公司中外国公司的联合体;
(6)收购现有的外国公司,并将其归入跨国公司的内部公司结构之中;
(7)与独立的外国公司一起组建合资企业(与其他跨国公司的联合体)。
下面我们对上述各种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作详尽的分析。
在商品出口前,出口商的所有合同都是在公司所在管辖区自己办公室内签订的。一般情况下,货物的装运通常是以离岸价格(FOB)进行的,而买方须负责租订运输工具和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缴纳进口税,接受货运单据和支付货款,承担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很多情况下,也允许将有关文件寄往国外和去国外协调合同条件,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国外代理商的服务,而不是建立一个常设机构或代表处。
在劳务出口中,这类对外业务活动的形式有其某种特殊性。例如,提供财务咨询或法律咨询服务,其特殊性表现为,这些服务往往不具有物质性。然而,当一个公司向国外提供具有物质性的劳务时(如建筑工程、租赁),一般都需要在外国出场。
这类形式的对外经济活动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公司在不跨越国境的条件下出口商品和提供劳务,能避免外国对自己出口所得的所有税收(如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和其他的直接税和间接税)。
特别要指出的是,大部分国家对本国商品出口的增值税都实行零税率,即出口退税;但也有一些国家,如英国,对租赁之类的劳务出口仍要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销售进口商品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均由外国管辖区内的外国居民进口商所承担。
[案例1]
加拿大公司C在多伦多生产自己的产品。公司在对美国市场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公司的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有一定的潜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公司C通过广告公司在美国的商业杂志上进行广告宣传。不久、公司C便得到了来自印第安纳、伊利诺斯、明尼苏达和俄亥俄的订货单。加拿大公司以FOB的条件装运自己的产品,并签发发运单,尔后又收到中西部的买方寄来的支付帐单。公司C在美国未设立任何代表处。
按照美国的法律,外国公司只要不在美国境内直接从事贸易活动,就不承担美国的税收义务。加拿大公司的贸易活动完全适用美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它向美国公司出售产品的所得不必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在进行许可证贸易的过程中,国内公司与自己的外国伙伴签订了许可证贸易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取得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而不是商业利润。以美国为代表的某些发达国家认为,向国外出售许可证业务的所得不构成外国的征税对象,因为这种业务是一种被称为商业活动的被动形式,它在国外不设立常设机构。其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来源应当确定在提供脑力劳动的居民的所在国,而不应确定在使用知识产权的国家。因此,许可证售证人不承担外国的所得税。然而,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按照地域原则对待许权使用费的汇出,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购证人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了上述税收,那么,售证人可在自己的国家汇总纳税时对国外承担的上述税收予以抵免。如果售证人在国外并没有承担上述税收,那么他应就来自国外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向本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然而,不管是预提所得税还是汇出税,纳税人还是可以利用某些有利因素来减轻税收负担。如果贸易双方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那么,上述税收的税率可能会降低很多,甚至不征税。
[案例2]
瑞士公司S拥有现代化的食品生产技术;它经过税收筹划后得出的结论是,通过美国独立的代理商直接将制成品从瑞士向美国出口并不有利,因为关税太高。除了在美国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外,还可以利用下列一些形式:
(1)与美国独立的生产商签订许可证协议。按照协议,美国厂商有权按瑞士S公司的许可证生产自己的产品。而瑞土公司S是技术的所有者,拥有美国的专利和许可证,或者是知识产权其他权利的所有者。
(2)瑞士公司5决定把公司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美国厂商,同时对美国公司转售许可证的可能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不让技术落入竞争对手的手中。
在上述两种形式中,瑞士公司没有在美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也不承担美国的所得税。瑞士公司从美国厂商那里得到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的所得。例如,瑞士公司可以要求以下列条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从产品销售额中第1个100万美元中支付5%,以后的500万美元中支付3%,以及从超过600万美元中支付1%。
美国厂商向瑞士公司支什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汇出国境时通常要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税。然而,美国与瑞士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根据协定,汇出税可以免除。因此,瑞士公司不是直接进入美国,而是通过与美国厂商的许可证贸易,在美国生产自己的产品,这样既不要缴纳美国的所得祝,也不必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税,又避免了沉重的关税。
特别要指出的是,某些地域性集团在发展一体化的条件下,也同样在努力协调这个问题。在欧洲联盟内部的成员国之间,对特许权使用费也不征收汇出税。如果本国厂商在国外被征收了汇出税,回国后可予以抵免。
[案例3]
某英国公司向葡萄牙某公司出售许可证,并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万英镑。这笔特许权使用费从葡萄牙向英国汇出时,按5%的税率缴纳了汇出税。当英国公司就该特许权使用费向英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可作下列计算:
应税所得:100000英镑
所得税税额(按33%税率):33000英镑
抵免在葡萄牙已纳税额:5000英镑
在英国实纳所得税税额:28000英镑
这里要指出的是,大部分国家对来自国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增值税。
特许经营权(franchise)的转让也是对外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就税收而言,它类似许可证贸易。这类经济活动要提供下面一系列服务出口:监控商品的标准,商品的营销,提供咨询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让与人并没有在国外建立应税的常设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让与人取得的是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对来自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所得,让与人所在国要征收增值税。
就上述分析而言,对外经济活动的第一种组织形式通常不承担外国政府的税收,而公司承担的仅是公司位于国的全部税收义务。对于许可证贸易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来说,如果被征收了外国政府的汇出税或预提所得税,那么回到本国后可予以税收抵免,同时也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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