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国内反避税的一般要求(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0 12:09:55 字体:
  国内避税主要是指在同一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利用该国税制条款差异性和某些特殊条款避税,或在关联企业之间以非正常交易的转让定价、转移资金、货物、劳务和技术成果,通过利润转移来减轻税负。

  避税,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避税问题还会更加突出。避税问题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对此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视,并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

  一、当前反避税工作的困难

  大量避税事实的存在和发展,已经给我国经济政治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它不仅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破坏了公平税负原则,造成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不合理,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但一些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信心不足担心防范避税措施的实施或执行紧了,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把反避税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只得眼睁睁地看国家税源白白流失。从反避税的要求来看,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权威性不高,造成“法不是法”,纳税人敢于以身试法。统一性不强,导致各种优惠政策政出多门,使纳税人有很多空子可钻。严肃性不足,导致执法不严。

  第一,缺乏权威性。建国50年来,我国税种几经改革,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税种很少,目前仅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他税种均以草案、暂行规定形式试行的多。不少税种少则试行了几年、十几年,多则试行了几十年,构成世界税制史上一大奇特现象。同时税种设置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仓促出台起不到预期作用,给避税提供了机会。一些税种的征纳程序、制度、权责和税收优惠不尽相同,这些都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导致税收流失,税基腐蚀。

  第二,缺乏统一性。突出表现在税收征管上有法不依。同样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执行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执行。由于受财政体制和特区的影响,经济发展快的地方该收的没有及时足额收起来。“藏富”于企业,“藏富”于民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配合企业和个人避税和逃税,收入和财富被重新分配给那些成功地进行了避税和逃税的人。他们支付低于应缴纳的税款,造成竞争条件的歪曲和国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对财政收入极为不利。

  第三,缺乏严肃性。当前逃税和避税范围越来越大,每年财税大检查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查清、定性准。处理快、纠正好的并不多,以致违法违章的越查越多,避税金额越查越大,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该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到位,不该减免的享受了减免,使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缺乏严肃性。不能遏制税源流失,更不能适应反避税工作的要求。

  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分析、寻找对策,使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要来

  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1.税种设计要科学

  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

  2.税收立法管理严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

  3.税务人员素质提高

  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

  4.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活动来避税。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统一税收优惠办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规范。

  5.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对客户过分的转让定价不闻不问,不作调整,在税务部门审查时,是很难通过的,而且还将冒失信于税务当局的风险,对今后开展工作影响极大。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转让定价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能介入这一领域,那么部分转让定价就有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整后的帐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如果企业帐务不作调整,必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帐户不调整,企业帐面反映保持原样,而巨亏损额还要在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因此,在对转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帐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或市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企业逐步走向市场,转换经济机制,公平竞争观念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避税活动不会轻易中止,因此,反避税工作必须坚持不懈,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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