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筹划——经营价格选择与转让定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6/05 16:01:12 字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品一般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巧妙地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

  例1:国内N公司年利润10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该公司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其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七个小企业,各小企业适用税率均为27%,则在利润不进行转移的情况下,N公司年应纳税额为:

  1000×33%=330(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之后,1000万元利润应纳税额为:

  800×33%+200×27%=264+54=318(万元)

  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少纳税款为:

  330-318=12(万元)

  如果对此例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果各关联企业部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又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随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内各关联公司间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以降低平均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例2:某电子表厂有五家经销商,共同构成M集团公司,该厂与五家经销商各自都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该厂年产电子表10万只,每只成本32元,加工利润每只10元,商业利润每只6元。10万只电子表平均分给五家经销商出售,年内全部售出,则表厂利润为:

  10×10=100(万元)

  经销商平均利润为:

  6×10÷5=12(万元)

  电子表厂应纳所得税额为:

  50×45%+(50-30)×30%+(30-15)×20%+(15-5)×10%+5×5%=22.5+6+3+1+0.25=32.75(万元)

  五家经销商共应纳税额为:

  5×[(12-5)×10%+5×5%]=4.75(万元)

  M集团公司利润总额为:

  100+12×5=160(万元)

  M集团公司总税额为:

  32.75+4.75=37.5(万元)

  M集团公司总体税负为:

  (37.5÷160)×100%=23.44%

  假设经过集团内部协商,电子表厂只收取加工利润每只4元,各经销商的商业利润增加为每只12元,即电子表厂向经销商出售产品时,价格由原来的每只42元降为每只36元。这时:

  电子表厂利润为:

  4×10=40(万元)

  各经销商利润为:

  (12×10)÷5=24(万元)

  电子表厂应纳所得税为:

  (40-30)×30%+(30-15)×20%+(15-5)×10%+5×5%=7.25(万元)

  五家经销商共应纳税额为:

  5×(24-15)×20%+(15-5)×10%+5×5%=10.25(万元)

  M集团公司利润总额为:

  40+5×24=160(万元)

  M集团公司总税额为:

  7.25+10.25=17.5(万元)

  M集团公司总体税负为:

  (17.5÷160)×100%=10.94%

  转让定价后该集团整体少纳所得税:

  37.5-17.5=20(万元)

  转让定价使该集团所得税负减轻幅度为:

  (23.44%-10.94%)÷23.44%=53.33%

  从项目来看,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一般可为以下几类:

  1.货物的转让定价。即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尽量转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除了货物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劳务。同货物的转让定价相似,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3.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率。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银行发生借贷行为,这常常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或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母公司或总公司可通过对税率较高的子(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而对税率较低的子(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使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税负。

  4.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这样,通过精心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率),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在我国深圳经济特区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用价值3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35%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6年,期满后设备归子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16%等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9.13%,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

  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负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鲜见。

  5.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系指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故其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较货物及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并且其转让价格亦可寓于被转让的设备公款之中。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这些特点,进行巧妙安排以减轻一部分税收负担。

  6.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一般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应按一定标准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出于减轻总体税负的目的,往往撇开管理费用的合理分配标准,将该项费用在各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灵活分配,比如,加重高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相应减轻低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以此方法转移利润。

  世界各国政府对于转让定价的看法不尽一致:有的将它视同偷税,予以坚决反对甚至制裁;有的将它归于节税范畴而不予过问;大多数国家把它看作避税的手法,通制定相应的转让定价税制而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许多国家在税法中都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作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4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在进行转让定价之前,必须熟知有关国家关于转让定价的税制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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