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涉税零风险

来源: 编辑: 2005/08/29 10:01:41 字体:

  财税律师进行税收筹划的优势是解决涉税法律风险。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税收风险,通过充分、合理配置法律资源,达到税收利益与法律风险最佳平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企业财税利益的最大化。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阐释财税律师如何进行宏观税收筹划。

  某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受让取得某地使用权。A公司为取得该地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及税费总计700万元。现A公司欲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该地转让该房地产B公司。

  这笔交易中需要综合考虑A、B两个公司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交易成本过高,可获利益减少,则交易不能进行;交易风险过大,不能解决合法性问题的话,市场主体也不能成交。A公司如何进行筹划,才能达成交易,并且税负最低、风险最小?

  一般常规方法-直接转让房地产使用权。这是一种快速、便捷的实现交易双方目的的转让方式,在法律上也完全可行。但是,其存在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交易成本高昂。初步估算,以土地取得时支付的包括出让金、交易手续费等在内的全部成本700万元,转让价格按1200万元计,A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至少承担280万元的税费。若按评估计价,可能会更高。作为受让的对方,则需要缴纳3%的契税,数额高达36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通过降低土地的评估价值,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交易税负,但是土地价值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核定,容易陷入偷税陷阱。这一方案不仅不能解决A公司的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道德风险。

  财税律师的解决方案:

  方案一:股权直接转让。

  A公司股东将其所持A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B公司,B公司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从而取得了A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采用这种方式操作比较方便,法律文书的起草也相对简单,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从税收上看,因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故免征土地增值税;而股权转让可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1.A公司股东将不可避免地缴纳巨额所得税。股权转让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所得税以股权转让价格与A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为应税所得,如为企业则税率为33%,如为个人则税率为20%,税额至少200万元,其中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对A公司股东税负太重。

  2.B公司受让股权后,因对A公司的债权债务一无所知,难以真实了解A公司可能存在的潜在债务,风险难以消除,需要A公司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方案二:公司分立。

  将A公司一分为二,A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然后将土地使用权划至分出来的另一公司名下,另一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土地的评估价值注册为1200万元,然后A公司股东(亦为划分出来的另一公司的股东)将另一公司的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B公司。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在分立过程中,不涉及税收问题;而在股权转让阶段,平价转让没有股权转让收益就不必缴纳所得税,而转让股权目前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税收负担很低,仅需要就合同总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因分立出来的公司不存在潜在债务,可以消除B公司对此的顾虑。

  但其弊端在于:

  1.这种方案由于涉及公司分立,程序较多,时间较长。

  2.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还涉及公告问题,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即使在此期间不申报债权,债权本身仍然没消灭。

  3.债权人有权阻止公司实施分立,中间可能会有人为的干扰,致使分立无法进行下去。

  4.按照法律规定,分立后的公司需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公司的顾虑并没有完全消除。

  方案三:投资方式。

  A公司将该土地作价1200万元作为投资成立新公司,再由A公司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定,这一方案不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仅涉及产权过户的手续费和股权转让印花税、契税,税收成本较低;新成立的公司没有任何潜在债务,消除了B公司对此的顾虑。

  其弊端为:

  1.这种方式涉及产权过户,时间较长。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法律上可能存在障碍。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中心律师团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提出了如下优化解决方案-股权间接转让解决方案:

  利用A公司同一集团属下的新公司(处于免税期内),由A公司股东将A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给新公司,然后由B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从新公司受让A公司的股权,将款项汇至新公司,以此避免原股东发生的大笔所得税。

  因股权转让不需缴纳营业税,而取得股权收入的新公司依法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因此这种方案税收成本低,只涉及成交价格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另外,B公司以其投资的甲、乙两个公司进行操作,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200万元用于向新公司购买A公司股权,由A公司用其名下的房屋土地为乙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此保持了资产的安全,抵押可随时释放,将来可通过项目公司的形式转股。

  如此操作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易的一系列税收,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通过优惠政策得以减免,交易成本仅涉及股权转让印花税,借款、抵押的印花税及办理抵押的手续费,税费成本较低;买方可以免除交易风险,不管A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如何,其对土地享有排他的抵押物权,交易风险大大降低。而从时间上说,上述各方面可以同时进行,时间相对快捷。

  经过严密的比较、分析和论证,我们建议A公司采用股权间接转让解决方案。因为通过这种方式,A公司不仅能够合法、合理地节约近200万元的税收,降低交易成本,而且打消了B公司对A公司潜在债务的忧虑,使得交易风险几乎降低为零。A公司最终接受了我们的建议,A、B公司顺利完成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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