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筹划——出口经营中的税务筹划
某企业持有100万元资金,或者投资于产品A,或者投资于产品B(两种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和33%的所得税),产品A的购进价税总额与销售价税总额分别为90万元和140万元,各项费用额1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产品B购进价税总额与销售价税总额分别为92万元和137万元,其中出口比重为90%,各项费用额8万元,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如下数据:
1.分析产品A:
应纳增值税=140/(117%)×17%-90/(1+17%)×17%=7.27万元
税前利润=140÷(1+17%)-90÷(1+17%)-10=32.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2.73×33%=10.80万元
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8.07万元
税后利润=21.93万元
应计现金流入净增加量=140-90-10-18.07=21.93万元
2.分析产品B:
销项税额=137×(1-90%)/(1+17%)×17%=1.99万元
进项税额=92/(1+17%)×17%=13.37万元
出口退税额=92×90%/(1+17%)×17%=12.03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99-(13.7-12.03)=0.65万元
税前利润=137÷(1+17%)-92÷(1+17%)-8=30.45万元
应纳所得税=30.45×33%=10.05万元
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0.70万元
税后利润=19.75万元
应计现金流入净增加量=137-92-8-10.70=26.30万元
产品B比产品A现金净流入量相对增加4.37万元,纳税减少18.07-10.70=7.37万元。
可见,尽管产品A账面的税前利润与税后利润都比产品B大,然而后者的现金入量却反比前者相对增加了4.37万元,即产品A与B各自的再投资规模将由原来的10 0万元分别增加为121.93万元和126.30万元,因而,从现金流入量增加于账面收益的增加原则出发,经营产品B较之产品A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不仅前者的现金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纳税负担也比后者减少了7.37万元,抑减幅度为40.79%(7.37/18.07),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纳税有效现金需要量的压力。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产品B的课征增值税的有效税基仅为名义税基的10%,即其增值税负担相对降低了90%,而产品A则不然,其有效税基与法定税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税负担未得到丝毫的抑减。
1.分析产品A:
应纳增值税=140/(117%)×17%-90/(1+17%)×17%=7.27万元
税前利润=140÷(1+17%)-90÷(1+17%)-10=32.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2.73×33%=10.80万元
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8.07万元
税后利润=21.93万元
应计现金流入净增加量=140-90-10-18.07=21.93万元
2.分析产品B:
销项税额=137×(1-90%)/(1+17%)×17%=1.99万元
进项税额=92/(1+17%)×17%=13.37万元
出口退税额=92×90%/(1+17%)×17%=12.03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99-(13.7-12.03)=0.65万元
税前利润=137÷(1+17%)-92÷(1+17%)-8=30.45万元
应纳所得税=30.45×33%=10.05万元
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0.70万元
税后利润=19.75万元
应计现金流入净增加量=137-92-8-10.70=26.30万元
产品B比产品A现金净流入量相对增加4.37万元,纳税减少18.07-10.70=7.37万元。
可见,尽管产品A账面的税前利润与税后利润都比产品B大,然而后者的现金入量却反比前者相对增加了4.37万元,即产品A与B各自的再投资规模将由原来的10 0万元分别增加为121.93万元和126.30万元,因而,从现金流入量增加于账面收益的增加原则出发,经营产品B较之产品A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不仅前者的现金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纳税负担也比后者减少了7.37万元,抑减幅度为40.79%(7.37/18.07),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纳税有效现金需要量的压力。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产品B的课征增值税的有效税基仅为名义税基的10%,即其增值税负担相对降低了90%,而产品A则不然,其有效税基与法定税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税负担未得到丝毫的抑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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