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方法——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原因与消除
一、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原因
消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尽量减少疏忽或错误,以避免因行为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而遭受处罚或缴纳原可不必缴纳的税款。这一概念可概括出消极性节税的基本特征,即消极性节税并非会直接减少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金,它不会也不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然而,消极性节税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避免纳税人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使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金等于或尽可能地接近于纳税人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承担的客观的真实水平。
引发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原因有:
(1)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自核自缴税款时,由于错划税目、借用税率或因工作疏忽发生计算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被发现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固然可以退还,但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填写税款退还申请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纳税人凭填发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且退税时间也有限制,即纳税人办理申请退税的期限,应自多缴税款之日起3年内办理。
超过3年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加之手续复杂,需花费人力和时间,额外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
(2)纳税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有关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或者会计核算中发生差错、或者工作上粗心大意,出现错用税率,错报或漏报应税项目,少计课税对象、销售金额、利润等造成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这种漏税行为若纳税人能够自己发现,主动补充申报,可以只补税,不罚款,滞纳金酌情处理;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或被检举揭发,属初犯并且认识改正好的,即要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但不必罚款;对屡经劝戒,仍继续漏税的,则应按税法规定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并酌情处以罚款。显然,这会引发纳税人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
(3)因纳税手续疏忽致使纳税人可享受的一些税收利益因手续缺乏、条件不具备而无法享受,从而适用较高税率或较大税基计税,使得企业多支出了税收费用。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因手续不健全或会计核算程度低而满足不了上述要求,则对非应税劳务也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在同等条件下税负肯定重于营业税。
(4)纳税人因行为不合法而遭受处罚。税法对纳税人按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作为而作为都规定有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性质的处罚,多以罚款形式存在。这种罚款并不依行为人是故意或过失为之而有所区别,只要有违反税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则予以施行。这种罚款无疑也构成了企业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
二、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消除
如上所述,纳税人尽量减少或避免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无疑相当于得到了一笔税收利益,因而纳税人要予以高度重视。然而,减少或消除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按期正确足额缴纳税款
依法按期正确足额地缴纳税款不仅是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尽职责,而且是消除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根本方法。纳税人要想做到按期、正确、足额缴纳,不发生错纳税款、滞纳税款、拖欠税款的现象,一要加强税收法制观念,提高对税法严肃性的认识,摆正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只顾本身的局部利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的片面观点,要懂得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应尽义务,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二要熟悉税法,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了解税收法令和政策,认真听取税务人员有关税收的宣传和辅导。依据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文件,定期认真地逐项进行申报计算,防止因工作疏忽而少计纳税项目、错用税率、计算错误,造成错、漏、滞纳税款现象的发生。三要密切注意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加强经济核算,确实编制和执行好财务计划,科学调度、运筹资金,防止由于资金占用不合理而发生挪用、侵占当期应纳税款,影响财政收入。此外,纳税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一时不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款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原因,经批准后,可以先按照上期缴纳的税款或估算的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但应及时计算出应纳税额,办理结算手续。
(二)尽量减少手续上的疏忽
在税法上常规定纳税人需办理某些手续,纳税人如果疏忽未能依照规定办理,常常会引发不利的后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如果纳税人不予分别核算,致使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却要适用高税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予分别核算,致使能按营业税征税的部分也要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凭证若不符合规定条件,其进项税额则不准抵扣;
(4)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未依照规定办理而遭致不准认列;
(5)作废发票未予收回保存而使得发票上金额被认定为销售收入;
(6)制造业未依照规定设置账簿或未依照规定作成记录,致使其超过通常水平耗用的原材料不准列支;
(7)账簿凭证未依照规定设置或未依照规定提供账证而被按同业利润率标准核定所得额;
(8)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未取得规定的发票,致使一些正常支出不予认列;
(9)一些应享受优惠待遇的项目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材料而失去享受优惠资格;
(10)延期申报不符合规定手续,致使遭受加收滞纳金的处罚,等等。
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滞纳金的加收率要远远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税款滞纳金不仅侵占了国家资金,影响了财政收入,而且也违反了税收法规。因此,课征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应该指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内,对纳税人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以体现对纳税人的照顾。滞纳金一般不能减免,但遇下列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予以减免:(1)办税人员因故确实不能如期计算出应纳税款,而又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的;(2)纳税企业因故(如发生盗票、意外灾害等)不能如期计算出应纳税款,而又在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的;(3)对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而又不是经常发生拖欠税款的极特殊情况,在事前又想尽一切办法也不能解决,并有书面申请,也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减免。
(三)努力避免可能招致的罚款
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遭受罚款,加以滞纳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纳税人要努力避免可能招致的罚款,必须先了解什么是税务违章及其相应的处罚。所谓税务违章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和税务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务管理行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滞纳税款、偷税、骗税、欠税、抗税、拖缴税款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行为,违反税收管理权限行为等,纳税人只有详细了解熟知这些可能招致处罚的行为,在实践中有意识加以防范,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消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尽量减少疏忽或错误,以避免因行为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而遭受处罚或缴纳原可不必缴纳的税款。这一概念可概括出消极性节税的基本特征,即消极性节税并非会直接减少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金,它不会也不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然而,消极性节税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避免纳税人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使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金等于或尽可能地接近于纳税人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承担的客观的真实水平。
引发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原因有:
(1)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自核自缴税款时,由于错划税目、借用税率或因工作疏忽发生计算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被发现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固然可以退还,但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填写税款退还申请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纳税人凭填发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且退税时间也有限制,即纳税人办理申请退税的期限,应自多缴税款之日起3年内办理。
超过3年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加之手续复杂,需花费人力和时间,额外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
(2)纳税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有关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或者会计核算中发生差错、或者工作上粗心大意,出现错用税率,错报或漏报应税项目,少计课税对象、销售金额、利润等造成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这种漏税行为若纳税人能够自己发现,主动补充申报,可以只补税,不罚款,滞纳金酌情处理;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或被检举揭发,属初犯并且认识改正好的,即要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但不必罚款;对屡经劝戒,仍继续漏税的,则应按税法规定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并酌情处以罚款。显然,这会引发纳税人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
(3)因纳税手续疏忽致使纳税人可享受的一些税收利益因手续缺乏、条件不具备而无法享受,从而适用较高税率或较大税基计税,使得企业多支出了税收费用。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因手续不健全或会计核算程度低而满足不了上述要求,则对非应税劳务也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在同等条件下税负肯定重于营业税。
(4)纳税人因行为不合法而遭受处罚。税法对纳税人按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作为而作为都规定有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性质的处罚,多以罚款形式存在。这种罚款并不依行为人是故意或过失为之而有所区别,只要有违反税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则予以施行。这种罚款无疑也构成了企业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
二、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消除
如上所述,纳税人尽量减少或避免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无疑相当于得到了一笔税收利益,因而纳税人要予以高度重视。然而,减少或消除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按期正确足额缴纳税款
依法按期正确足额地缴纳税款不仅是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尽职责,而且是消除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根本方法。纳税人要想做到按期、正确、足额缴纳,不发生错纳税款、滞纳税款、拖欠税款的现象,一要加强税收法制观念,提高对税法严肃性的认识,摆正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只顾本身的局部利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的片面观点,要懂得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应尽义务,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二要熟悉税法,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了解税收法令和政策,认真听取税务人员有关税收的宣传和辅导。依据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文件,定期认真地逐项进行申报计算,防止因工作疏忽而少计纳税项目、错用税率、计算错误,造成错、漏、滞纳税款现象的发生。三要密切注意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加强经济核算,确实编制和执行好财务计划,科学调度、运筹资金,防止由于资金占用不合理而发生挪用、侵占当期应纳税款,影响财政收入。此外,纳税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一时不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款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原因,经批准后,可以先按照上期缴纳的税款或估算的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但应及时计算出应纳税额,办理结算手续。
(二)尽量减少手续上的疏忽
在税法上常规定纳税人需办理某些手续,纳税人如果疏忽未能依照规定办理,常常会引发不利的后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如果纳税人不予分别核算,致使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却要适用高税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予分别核算,致使能按营业税征税的部分也要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凭证若不符合规定条件,其进项税额则不准抵扣;
(4)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未依照规定办理而遭致不准认列;
(5)作废发票未予收回保存而使得发票上金额被认定为销售收入;
(6)制造业未依照规定设置账簿或未依照规定作成记录,致使其超过通常水平耗用的原材料不准列支;
(7)账簿凭证未依照规定设置或未依照规定提供账证而被按同业利润率标准核定所得额;
(8)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未取得规定的发票,致使一些正常支出不予认列;
(9)一些应享受优惠待遇的项目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材料而失去享受优惠资格;
(10)延期申报不符合规定手续,致使遭受加收滞纳金的处罚,等等。
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滞纳金的加收率要远远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税款滞纳金不仅侵占了国家资金,影响了财政收入,而且也违反了税收法规。因此,课征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应该指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内,对纳税人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以体现对纳税人的照顾。滞纳金一般不能减免,但遇下列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予以减免:(1)办税人员因故确实不能如期计算出应纳税款,而又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的;(2)纳税企业因故(如发生盗票、意外灾害等)不能如期计算出应纳税款,而又在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的;(3)对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而又不是经常发生拖欠税款的极特殊情况,在事前又想尽一切办法也不能解决,并有书面申请,也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减免。
(三)努力避免可能招致的罚款
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遭受罚款,加以滞纳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纳税人要努力避免可能招致的罚款,必须先了解什么是税务违章及其相应的处罚。所谓税务违章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和税务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务管理行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滞纳税款、偷税、骗税、欠税、抗税、拖缴税款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行为,违反税收管理权限行为等,纳税人只有详细了解熟知这些可能招致处罚的行为,在实践中有意识加以防范,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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