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国际税收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10/10 09:50:47 字体:

  一、税收筹划——降低成本的良方

  我国加入WTO后,由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加,企业努力寻找降低国际贸易成本费用的方法,因而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收的支出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由于国际市场经济运行具有规范化、法制化的特点,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摈弃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进行科学地国际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具有政策导向性、事前计划性和择优性的三大特点。第一,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的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第二,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点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以及收支控制等途径的比较做出选择,而在经济行为发生后,就不存在税收筹划问题了,这就是事前计划性。第三,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通过筹划在几种合法方案中选择经济效益最大的方案。择优性是税收筹划特有的一个特点。

  税收筹划应遵循守法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风险收益均衡原则。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守法律前提下进行,只有在税收筹划成本低于税收筹划收益时才可行,必须使风险和收益适当地均衡,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才能争取更大的收益。

  税收筹划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使经营活动良性循环;有利于增加企业收益,提高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灵活调度资金,使经济行为更加规范、投资行为更加合理合法,财务活动更加健康有序。

  目前,税务筹划在中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中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中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企业做税务筹划。

  此外,中国企业相当一部分存在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现状。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的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很难实施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二、“到什么山头唱什么歌”

  如何进行跨国税务筹划?业内专家建议,“到什么山头唱什么歌”——企业在规范自身财务管理的同时,应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作深入的研究,从而选择正确的投资经营地点,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政策。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要求企业随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各个国家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投资者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企业在选择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例时,应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企业除了本身要加强对所选择国家税收制度的研究以外,最好应该选择一家高素质的财务咨询公司参与企业的跨国税务筹划。由于我国很多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基础,同时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企业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因此,委托一家高素质的财务咨询公司参与企业的跨国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跨国投资经营的成功进行。

  三、案例分析

  某国跨国集团公司在国内有一制造总公司,在国外有一销售子公司,制造和销售两家公司独立核算,各自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且所在国所得税税率高达30%,结果当制造公司将产品卖给国外子公司时,高价卖和低价卖同样无效,因为两边都是同样高的税率,结果该跨国公司为此专门在避税地设立了一家中介国际贸易公司,将制造公司的产品低价卖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高价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按市场竞争价销售给其他非关联公司,结果两家公司都减少了大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中介公司利润大增,然而中介公司处于避税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这样给集团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税收利益。

  实际上,如果制造公司为国外关联公司提供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再由国外关联公司加工制造成产品出售,也需要上述避税安排,因为上述两个公司都位于高税区的情况下,制造公司无论是按高价还是按低价向关联公司提供中间产品或原材料,都与出售产成品时一样,总要有一个公司实现较多的利润,负担较重的税收,如果采取避税地中间贸易公司转售的办法,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这时,对于中介贸易公司的定价策略而言,同样是低价进、高价出。当然,如果上面所说的销售子公司或关联制造公司处在一个税率很低的国家,也可以考虑不通过中介贸易公司转售,而由高税国的制造公司直接以低价将产品或中间产品销售给它,并使利润积累在低税的外国销售子公司或关联制造公司账上。

  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跨国集团公司还需注意两点:①中介贸易公司应避免在高税的销售子公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因为许多国家要根据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是否对外国公司来自于本国的经营所得课税,如果中介贸易公司在这类国家设立了常设机构,其低价进、高价出所形成的转移利润就可能要在高税国(常设机构所在国)缴税,从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②中介贸易公司不仅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注册成立,而且其管理机构也应设在这些地区。因为目前许多高税国判定本国居民身份的标准中有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如果中介贸易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不设在避税地或低税国,中介贸易公司就可能被高税国判定为本国的居民公司,高税国就要根据居民管辖权对其高额的转移利润征税,这样跨国公司的筹划安排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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