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核算方法不是筹划
金会计是河南省南阳市某厂的老会计,自认为有点才,总想在涉税问题上做点文章,于是自己搞起纳税筹划来了。她利用每年一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将本厂投资盈利金由权益法核算而擅自按成本法进行核算,从而达到少缴税款之目的,但被业务精湛的国税局稽查人员逮个正着,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原来,该厂是南阳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占股份公司的30%,拥有参与股份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南阳市卧龙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其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投资收益”账户贷方反映的本年投资收益为17360元,而所掌握股份公司年末的财务报告中本年盈利316000元,按照该厂所占的份额计算应为84300元,两者相差66940元。进一步检查“长期投资——股票投资”账户及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发现该企业核算“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这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账面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投资收益”贷方反映的是分派的股利。由于股份公司将本年盈利的20%发现金股利,所以该企业按所占份额取得股利18960元(316000×20%×30%),结果少计投资收益66940元。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投资(持股)比例超过20%,即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者有重大影响,形成联营投资关系,这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在权益法下,对被投资者每年发生的经营收益,并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该企业的投资比例为30%,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却按成本法核算,造成投资收益反映不实,影响当期利润总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厂行为属于未能真实反映投资收益,偷逃所得税的行为。于是国税局作出处理决定:补缴税款22090.2元,加收276.13元的滞纳金,并处于一倍22090.2元的罚金,合计上缴税款44456.53元。由于金某个人行为,给企业经济和名誉损失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企业决定解除财务主管金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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