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筹划”少缴税 不料“蛋打又鸡飞”
按税收筹划业内人士的通常说法,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犯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依据相关的税收法规,通过有目的的策划和安排,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方案作出优化选择的一种节税行为。由此可见,税收筹划是不能够随意跟着感觉走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市私营业主黄某听信某人介绍说,市民自购房屋返租给自己企业可以少纳房产税,最终构成偷税被税务机关查处。黄某开办了一家私营公司,购买了一幢三层楼房作为办公用房,他听人介绍说如果自购房屋返租给自己,企业就可以少纳房产税。为了少缴税,黄某就以自己的名义与自己所办的私营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租借给自己使用,从而达到了少缴房产税1万多元的目的,结果被税务部门查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作出补税罚款处理。税务机关认为,房产税是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黄某是为了少缴房产税而以个人名义向自己企业出租房屋,其租赁行为是捏造的,不真实的,黄某为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已经成立,为了达到少纳税而采取的虚拟租赁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的纳税申报。
你看,本想通过“筹划”少缴点税,不想事与愿违,受到了补税罚款处理,落得个“鸡飞蛋打”。因此,笔者想说的是,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筹划对于节税确实是一种很好的举措,但绝不能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绝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情。
首先,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在税收实践中,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有时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由于这些所谓的“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结果不仅是节税不成,而且会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沼,最终受到税收部门的处罚。因此,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实施的筹划活动为税务部门所认可,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其次,税收筹划也要遵循科学性原则。有些人认为,税收筹划没啥科学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仅仅在于纳税人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只要想办法减少纳税就行,这种理解有失偏颇;还有的纳税人就利用不正当的,非合理的手段,搞所谓的“筹划技巧”,这更是不可取的。其实,税收筹划是很讲究科学性原则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需要精心设计,严谨操作,周密安排,绝不是想筹划就筹划,想怎么筹划就怎么筹划的一件事情。例如,目前业内人士比较认可的,税收筹划有不违法性原则、自我保护原则、针对性原则、节约便利原则、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等等,所有这些,不讲科学是恐难完成的。
第三,税收筹划要充分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既然税收筹划要在不违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不管是企业也好,不管是个人也好,均应比较地熟悉和掌握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纳税;二是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运用好现有的税收政策;三是熟练掌握相关会计知识,有一定的会计处理能力;四是熟练掌握有关税收筹划学问,懂得税收筹划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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