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纳税主体为筹划对象进行筹划
税费是由具体的纳税主体缴纳的,纳税主体是承担纳税义务的基本单位。一个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由该主体独立承担,与其他纳税主体没有从属或连带的关系。对于一个确定的纳税主体来说,需要缴纳的税种是确定的,适用的税率也是确定的。企业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必须依法缴纳税款。由于不同的纳税主体有不同的缴税义务,这个纳税主体适用的税收实体法在另一个企业可能并不适用,这个纳税主体需要缴纳这种税,而那个纳税主体却可能并不需要缴纳这种税。正是由于纳税主体独立承担各自的纳税义务,才为税费筹划创造了一个重要的平台或筹划点。以纳税主体为对象进行税费筹划的目的,是通过纳税主体的变换,改变原纳税主体已经确定的税收实体法适用范围,改变应税税种或税率,进而改变企业的税负。企业可以通过对纳税主体的适当安排达到适用某种税收实体法,依法缴纳这种税,而不再适用那种税收实体法缴纳那种税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对纳税主体的安排,合法的减轻税负,实现更大的税费利益。
对纳税主体的筹划方法之一,是将一个纳税主体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主体,通过业务的适当分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种、税率,实现税费的最低化。此方法对于流转税的筹划特别有用。例如,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随主税种一并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也必须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纳税主体内部的混合销售或价外收费,无论怎样分别核算,都无法改变混合销售或价外费用的性质,都必须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形成价外费用的业务与货物销售业务进行分离,销售货物是一个纳税主体,提供劳务是另。一个纳税主体,那么就实现了货物销售与劳务收入的分离,就可以通过分别纳税的形式降低相关的税费。例如,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所收取的运输劳务收入,按税法的规定作为价外费用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将运输业务分立为另一纳税主体的业务,则可以实现混合销售业务的有效分离,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运输企业的运输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将一个纳税主体变更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主体,投资是一种重要的方法和途径。将企业一部分业务所依赖的资产通过投资的形式转移到另一个纳税主体的名下,将资产转变为股权,可以有效的实现业务的分离。与企业分立相比,投资更具有灵活方便的优势,更便于操作。同时,由于通过投资设立的企业,还是投资者的企业,股权没有改变或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原企业的权益,所以在利益上更便于平衡。在企业部分业务具备了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方式可以达到局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例如,某企业的部分技术达到了国家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关于高新技术的认证,但由于投资地点和业务的构成,并不享受关于高新技术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时,如果企业将高新技术和相关的资产作为投资,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一个新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由于新的纳税主体满足了享受关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可以通过新企业实现减免税的目的。
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制订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企业为了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总希望自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企业本身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往往而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就是对原纳税主体进行多方面的改造,也往往解决不了只有“新办”企业才能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而投资设立新企业,虽然不能实现原有企业整体上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可以较小的代价实现原有企业局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使整体上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在许多情况下,对纳税主体的适当安排是解决若干税费筹划难题的适当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的分立或投资形成新的纳税主体来降低税负,也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将原先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合并成一个纳税主体而达到节约税费的目的。在营业税方面,纳税主体的合并、分立有着很大的经济意义。由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对外提供劳务的营业额或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一个纳税主体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纳税主体的合并,就使原先外部提供的劳务变成一个纳税主体内部互相提供的劳务而不再缴税。同样地,由于两个纳税主体各自独立纳税,如果一个纳税主体大量盈利,另一个纳税主体大量亏损,则盈利企业需要依法纳税,亏损企业的亏损得不到税前弥补。如果两个纳税主体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合并成一个纳税主体,则可以实现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并减少所得税支出。
对纳税主体的筹划,还可以为其他税费筹划方法提供适当的平台。无论企业的分立、合并还是投资,都可以实现纳税主体的多元化,进而为其他运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果纳税人将投资瞄准在不负担税费或只负担轻税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并形成不负担税负或只负担轻税的另一个纳税主体,可以通过业务重组的方式实现业务收入的合法转移,也可以通过税法允许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实现收益的转移,减少税费支出,降低税费成本,在实现相同收入的情况下,实现更高的效益。只要两个纳税主体的税负不同,就可通过将高税负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税负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方法减轻税负。企业还可以利用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选择、收入与费用确认的差异、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投资收益的确认、融资方式、资本投资持有者的变化等多种手段减轻企业的整体税负。还可以运用多个纳税主体的结算方式和关联交易推迟纳税,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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