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不是教纳税人偷税
在一本关于教纳税人筹划的书中见到以下论述:“一般讲,人们经常使用的把已实现收入变成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账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的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的降到较低的税率的级距里,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此段话明显是在教纳税人如何偷税。因为产品如果作应收账款入账,企业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即表明销售收入已实现,应该及时纳税。目前,有些纳税人将暂存在其他单位或中介机构的销售收入,通过其他单位或中介机构,以另一个纳税人供货方的名称,直接与销货方以物换物的形式直接进行再交易,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
该书还介绍了“中资与外资合谋串通避税筹划法”。大意是中方公司为了获取国家给予三资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便与外商合谋串通,表面上与外商签订合营合同,实际上外商并没有承担应有的出资业务,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该书还具体介绍了几种通常的做法。这些做法明明是税务局在稽查过程中检查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的一些常用招数,却被该书改头换面变成了避税筹划方法。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手段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离现代化的征管程度还有所欠缺,就不可能很好地有效控制税源,堵塞纳税人较大的合理避税的空间漏洞。例如,我国对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控制。为了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价格、费用转移企业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在开放资本市场的条件下,税务部门限于现有的征管手段,很难有效控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因此很多关联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内部转让价格来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随着税收筹划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一时间国内有关税收筹划的培训、书籍铺天盖地而来,许多人摇身一变,成了筹划专家。他们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既精通税法,又掌握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以及与计税技巧密切相关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法规。能够把握正确的“度”,明晰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了避税行为的合法性。他们还熟知政府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具体程序、手段和方法,知晓税收征管中的固有缺陷和漏洞,能够在夹缝中游刃有余。小部分人在培训和出版书籍过程中,不是教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帮助纳税人节省税收成本,而是教纳税人偷逃税款,把如何偷逃税说成是税收筹划。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税收筹划的形象,扰乱了税收筹划的市场秩序,给纳税人和国家带来损失。税收筹划有“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合法性排在首位,是筹划得以立足的本质要求,违背了这一点,就谈不上筹划,就会成为偷税。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正处在起步阶段,只有加强引导、合理规范、精心培育,才能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发展壮大起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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