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税收成本征税也应筹划
谈到税收筹划,基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是纳税人的事情,与自己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不是纳税人的专利,税收筹划应包括纳税筹划与征税筹划两个方面。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的行为;征税筹划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标准,通过对征税行为进行筹划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约征税成本的方案。即用最少的人、财、物的投入,将纳税人应纳的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从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纳税筹划已受到我国广大纳税人的普遍关注,已有很多成功的纳税筹划事例见报;征税筹划还没有引起税务机关的足够重视。某些基层税务机关在处理征税成本与税收之间的关系上有失偏颇:如有的基层税务机关不从实际出发,不能做到量入为出,讲排场,比阔气。有的基层税务机关不能正确处理征税成本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对辖区内税源相对集中和税源较大的税种,征税时相对舍得投入,税源流失相对较小;对辖区内税源相对分散和税源较小的税种、相对征收比较困难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征税时投入较小,有的甚至不愿投入,致使该税种的税源流失比较严重。某些基层税务机关的上述行为与国家税种的设置、税款的征收管理、建设节约型税务机关诸方面对基层税务机关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大家知道,不同的税种对国家建设以及发挥税收杠杆与调节经济等职能中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它们如同人们的社会分工一样,只是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我国不同时期设置和开征的税种,是从我国国情和国家需要出发,结合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加以考虑的,基本不考虑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而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收税,在征税问题上既要考虑征税成本,又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对自己分管的税种做到应收尽收。
基层税务机关征税筹划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将有限的人、财、物的投入与各税种税款入库数额有机的结合起来,寻找最佳结合点,用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在征税成本的投入上,不能简单地采用税源大就投入多、税源小就投入少的方法来厚此薄彼。征税成本的投入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既要考虑税种、税源的大小和征收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又要从执行税收政策、发挥各税种职能作用的角度全面考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力争做到该投入的不吝啬,能节约的尽量减少开支;在税款的征收上,决不能再搞好收的税多收,难收的税少收,不好收的税不收。
基层税务机关应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搞好自己所分管税种的税收征管,因地制宜,精心搞好税收筹划,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的各项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入库,力争用最少的征税成本实现税收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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