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纳税筹划的理论误区
由于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明显的利益,因此近年来税收筹划在实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对税收等划的研究也热了起来。在税收筹划热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现象。
利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策划
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从理论上说,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纳所得税总额不会减少,但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大则税前利润就小,于是很多人都提出通过加速折旧来取得涉税利益。然而这种做法忽视了一点,就是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利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筹划
在现行财务制度中,对存货的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但由于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随着价格的变动,计入当期的会计成本也不相同,从而影响到当期会计利润的高低,进而影响到当期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于是有人据此提出可以通过选择成本计价方法推迟纳税: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货成本,即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从而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但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企业利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另外,我国税法还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显然,如果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就必须准确预测下一年度的物价走势,而物价走势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要求一般企业人员做出正确预测是很困难的。因此,在不能确定物价走势的情况下,贸然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是不明智的。
利用选择企业分立进行筹划
有人根据税法对企业的照顾性税率提出,企业可以通过分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适用低税率,从而降低税负。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实际操作起来也存在许多困难,分立要办理工商、税务等一系列手续,分立后的企业还要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等工作。同时,分立使原企业失去原先可能存在的不同业务盈亏相抵,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的机会减少。其次,这种筹划的一个隐含前提是事先能准确预知年末应纳税所得额,为了降低税负而将企业分立。事实上,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因素很多,企业分立后的结果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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