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抵扣相应支出要分开核算
某国有粮食商业企业于2003年4月改制后成立为股份制实业有限公司,下设若干门市部,主要经营粮、油制品。2006年3月,当地市地税局收到举报后到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度~2005年度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共计24342.53元;二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762.21元;三是采取收入不入账,直接坐支费用等方式偷税68506.36元(其中,未缴营业税19609.2元、城建税1372.65元、房产税43855.41元、企业所得税3639.1元);四是2004年度虚报亏损185944.05元。
据该公司负责人自己介绍,公司考虑到粮油食品、制品竞争力比较激烈,单靠经营这些项目很难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通过市场分析制定了以出租门市部收取租金为主,以经营粮油制品为辅的经营策略。为了尽量节省成本支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始做起了税收筹划。由于出租的门市部中有些是经营餐馆、车辆修理、房屋维修、水电安装维修等业务,该公司于是将公司本部涉及的相关业务尽可能地安排到承租门店受理,公司应支付给承租方的现金支出与承租方事先商定应交的租金相抵,相抵后再进行资金结算。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种以收抵支的方式,既不发生资金收支,又不需要互相开具发票,这部分收入双方都可以不申报纳税。
经当地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核实:该公司2003年度以租金收入抵扣费用支出为62744元,2004年度为26480.70元,2005年度为105000元。2003年~2005年期间共少计其他收入(租金收入)194224.70元,少申报营业税9711.23元、城建税679.79元、房产税17480.22元。为此,当地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27871.24元和滞纳金,交罚款13935.62元。
从税收政策角度看,企业以收入抵费用支出,取得的收入必须开具发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申报纳税;抵减的支出也必须取得对方发票作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此外,出租房屋与自用房屋的应缴纳的房产税税负是不一样的,出租房屋是以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而自用房屋则是房屋余值依1.2%的年税率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税负大大高于自用房屋的房产税。
从会计核算制度角度看,企业以收入抵费用支出,尽管没有发生资金流入与流出,应分别两项业务进行核算,即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而抵减的支出作企业的管理费用开支。
综上所述,企业负责人在筹划节税时,应十分慎重,要在充分研究和熟悉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合法筹划,决不能一厢情愿,违反税法随意进行节税筹划。否则,不仅不能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有偷逃税行为而受到处罚,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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