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最实惠

来源: 编辑: 2005/08/29 10:08:20 字体:
  不久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 [2004]208号)。通知规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2003年度将有172家国内软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这一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悉,用友、中软等知名软件公司都已获得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那么,这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给软件企业带来哪些影响?政策有没有真正落实?目前我国的软件企业怎么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近日走访了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有关人士以及用友软件、方正电子、中软网络等知名软件企业。

  所得税优惠再助重点软件企业2000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提出要加快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同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贯彻该文件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这两个文件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软件企业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国家发改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只有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才能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今,2002年度和 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已经确定,可以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然而,在海淀区国税局了解到的情况却出乎记者的意料。刘继先副局长说,2002年海淀区被列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有16家, 2003年增至21家。这些企业都是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但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按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试验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前身)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一般而言,如果软件企业成立后开发投入比较大,头两年不可能盈利,企业往往会选择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如果软件企业在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成立之后经济效益就比较好,企业往往会选择“三免三减”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从目前情况看,软件企业一般选择后者。由于不少软件企业坐落在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根据有关规定,园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如果软件企业正处于享受“三免三减”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期间,要么免缴企业所得税,要么减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期满执行15%税率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就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记者从最近的统计资料中了解到,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被列入了 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但由于目前正处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就其所得税预缴情况进行统计,这3家企业2003年分别可获得1211.76万元、1177.62万元和51.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增值税即征即退最实惠记者从走访的几家软件企业人员的反应看出,软件企业对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给予了充分肯定。该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王仕平说,国家给予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比较起来,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得最好、最到位,企业从中得到的实惠也最多。2003年,用友软件仅此一项就获得了4341万元的退税,近几年共拿到了13405万元的退税,极大地缓解了企业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退税速度越来越快,以前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一般要等上两三个月才能收到退税款,去年在纳税当月就收到了退税款,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周启运也有同样感受。他说,国家非常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而支持力度最大的还是税收优惠,最突出的要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方正电子现在每年都可获得几千万元的退税款,增值税当月缴当月退,为企业减少了一笔相当可观的利息支出,确实帮了企业的大忙。

  就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言,众多软件企业真正从中得到了实惠。刘继先副局长介绍说,截至2003年底,海淀区共有1178户企业享受到了此项优惠政策。其中,按照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内资企业951户,外资企业227户;按照产业类型划分,软件企业1165户,集成电路企业13户;有4517种软件产品获得认定。从这一政策开始实施到2003年底,海淀区国税局共为这些企业办理退税273886万元,其中软件企业退税271405万元,集成电路企业退税2481万元。

  其实,国家给予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很多。王仕平说,18号文规定,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003年企业就因此少缴企业所得税1501万元,这几年累计减少企业所得税4195万元。他说:“这项政策对我们软件企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软件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靠人才,工资薪金对引进人才、留住人才起着很大作用。原来我们不敢涨工资,因为原税法规定企业工资只能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新政策出台后,企业对此再也不必担心了,这对鼓励软件企业引进高级人才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双软认证”程序应简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两大类。流转税类的优惠一般需要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而所得税类的优惠一般需要对软件企业本身进行资格认证,这就是常说的“双软认证”。这两项认证是软件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

  在与各软件企业人员的交谈中,记者感到,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了解得很清楚,也都相应地享受到了税收优惠,但目前企业在办理“双软认证”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软件企业的资格认证问题。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16日联合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每年都要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填报一份表格,包括软件的著作权号、销售发票的号码、购买软件的企业名称等内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据此认定软件企业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实际工作中由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软件企业资格的认证。而就是这么一个表格,却难坏了用友软件这家高科技企业。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王仕平无奈地对记者说,因为用友软件的业务量很大,发票的使用量自然也很大,去年已经达到了1.5万张。销售业务的增长是企业的喜讯,但这也使他们在填报软件企业资格认定表时遇上了大麻烦。他说,登记这些发票的号码,就必须在大量的会计凭证中查找相应的销售凭证,找到贴在记账凭证后面的销售发票,仅靠手工来完成这个任务,其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这可怎么办?当时他曾试图寻求解决这个难题的方法,想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有的信息都输入了税控发票机,如果能从中把有关的信息调出来,将省去很多人力物力。于是他找到税控发票机的技术服务单位,求他们帮忙。可是,技术服务单位对这个难题也很挠头。王仕平建议,软件行业协会、税务部门和企业应该实现会计核算数据交流,比如在税控发票机上安装数据接口程序,信息共享可以减少税企两方面的工作量。

  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桂琴说,中软公司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但情况又有所不同。中软公司销售软件开的是普通发票,没有使用税控发票机,所以不存在调用发票信息的问题,发票的统计、登记等工作只能靠手工。这两年,在办理软件企业的资格认证时,她都要一张张地翻阅企业的会计凭证,找出有关的销售发票,登记发票号码和购买方资料,工作量非常大,至今也没有想出好的解决办法。

  其次是软件版本号的认证问题。一般来说,一个软件产品只有经过版权局的审核、登记注册,才能视为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企业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必须达到全部软件销售收入的50%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中的关键指标,这同时也是申请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软件企业十分重视新软件的认证。而在实际操作中,软件版本号的认证问题却给企业带来了不少麻烦。

  王仕平对此深有体会。他举例说明了这个问题:假如有一个软件的版本为8.0,那么,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软件企业可能对这个标准软件做一些微小变动,增加某些功能,于是便产生了新的版本。由于这样的软件在内容和功能上与标准软件区别不大,一般被称为8.01或8.02版本。只有软件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了质的飞跃,软件的版本才会升级,称为9.0版本。这个道理一般人都懂。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必须对8.01或8.02版本的软件分别进行认证。认证过程很长,办起来也很烦琐,以前差不多要3个月时间,现在再快也得1个月。在未获得认证前,企业软件销售收入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王仕平建议,对诸如8.01或8.02版本的软件,应当视同8.0版本,不必重新进行认证。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周启运表示认同。他说,一个新的软件在被开发出来的最初一段时间里更新频繁、变化较大,版本升级很快,这时软件企业就要经常为软件版本认证奔波,这是理所应当、可以接受的。而当新的软件经过不断改进,进入产品的成熟期后,软件的更新内容就不会太多了,这时仍要求对没有实质变化的新版本进行认证就没有太大必要了。作为以软件为主要产品的企业,每年研制开发的软件很多,软件版本的认证工作非常繁重。如果将一个产品的不同版本视同一个软件,只进行一次认定,那对软件企业而言将是个福音。

  对此,海淀区国税局刘继先副局长表示,税务部门已经注意到软件企业提出的这个问题,并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努力推动软件企业的版本认证问题尽快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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