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合理筹划——让利促销的增值税筹划
商业企业目前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商业企业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时做一参考。
[案例]
上海联华商厦2003年“五一”节为了吸引顾客、争夺市场,决定搞让利促销活动,其基本情况是: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要求解答]
上海联华商厦选择那种让利促销方式?
[比较分析]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①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②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③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④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①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7(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②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③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①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②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
③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11.28元。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分析指导]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应当注意到,在国税函[2000]57号文件未下发之前,方案二是最有利的;但该文件下发以后,则方案一最佳,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必须紧扣最新的税收法规。
[案例]
上海联华商厦2003年“五一”节为了吸引顾客、争夺市场,决定搞让利促销活动,其基本情况是: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要求解答]
上海联华商厦选择那种让利促销方式?
[比较分析]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①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②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③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④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①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7(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②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③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①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②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
③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11.28元。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分析指导]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应当注意到,在国税函[2000]57号文件未下发之前,方案二是最有利的;但该文件下发以后,则方案一最佳,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必须紧扣最新的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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