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三)

来源: 编辑: 2003/12/17 13:31:29 字体:
    六、采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一)兼营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的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因而若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6  明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销售钢材18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20万元。则该厂应纳税款:

    (1)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0/(1+13%)×13%=28.46(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明华钢材厂减轻0.6万元(29.06-28.46)税负。

    例7  华联商厦5月份共销售商品18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20万元,则该商厦应纳税款:

    (1)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6.1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体税负=26.16+1=27.16(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华联商厦节省税款1.9万元(29.06-27.16)。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种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种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则只需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例8  某大专院校于2001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60万元。其中:

    技术资料收入100万元,样机收入6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16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例9  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2000年10月,该厂承包了楚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12万元,施工费为8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楚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为:

    20/(1+17%)×17%=2.9(万元)

    假如该厂2000年施工收入12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10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10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若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使之超过年总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与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例10  明新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1日销售货物8万元,并利用自己的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运费为1600元。

    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额为:

    (80000+1600)/(1+17%)×17%=1185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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