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合理筹划——旧货价格的增值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1]
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计算机配件的企业。
2001年6月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临时资金紧张,欲出售从德国引进的一套生产线。这套生产线账面原值是800万元,由于刚使用1年多的时间,估计现在市面价值略高于账面原值。针对该套生产线的出售,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拟出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该套生产线以803万元价格出售。
方案二:该套生产线以799万元价格出售。
[要求解答]
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应选哪种方案。
[比较分析]
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应选哪种方案分析如下:
方案一:
由于803万元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如下:应纳税额=803万元×4%=32.12万元,因而其实际收益是:803万元-32.12万元=770.88万元
方案二:
由于799万元没有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不用缴纳增值税。因而该种方案的实际收益为799万元。经上述计算,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本案例涉及到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8款,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这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第3款,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从2002年1月1日就改为2%征税率。
因此,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线若是在2002年1月9日发生,则必须交纳增值税为:
803×2%=16.06(万元),
实际收益=803-16.06=786.94(万元)
799×2%=15.98(万元),
实际收益=799-15.98=783.02(万元)
但是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当然并不是所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都应该使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原值,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设某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A,使用后的市面价格比原值增加了x%。则有如下计算:应纳增值税额=A(1+x%)×2%实际收益=A(1+x%)-A(1+x%)×2%
如果实际收益大于账面原值,即:A(1+x%)-A(1+x%)×2%>Ax%>2.1%则说明以高于账面原值出售更有利可图,这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便可以以高于账面原值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固定资产。
[案例2]
2002年3月18日,尼森(深圳)有限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田小汽车一台,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以现金支付有关手续费1万元。现有两买主,一位出价19.8万元,另一位出价20.2万元。
[要求解答]
尼森(深圳)有限公司将车卖给谁合算?
[分析计算]
尼森(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手续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1)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9万元出售,则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
19.9-15-1=3.9万元
(2)以高于原值的价格20.2万元出售,则根据规定需征2%的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
202000÷(1+2%)×2%=3960.78元
则以高于原值2000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02000-15-1-3960.78=38039.22元
与前种价格19.9万元出售相比,反而净亏960.78元,不合算。
[特别提示]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物品时到底如何定价,可能有很多经营者没有特别明确的认识,总以为售价越高就越合算,其实不然。有些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很多收入和支出不记账,在出售机动车时更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因为这些企业更多地只看到收益,看不到应缴税款,而等到税务稽查机关查账发现问题时,才发现补缴税款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所得的收益实际比账面原值低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1]
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计算机配件的企业。
2001年6月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临时资金紧张,欲出售从德国引进的一套生产线。这套生产线账面原值是800万元,由于刚使用1年多的时间,估计现在市面价值略高于账面原值。针对该套生产线的出售,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拟出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该套生产线以803万元价格出售。
方案二:该套生产线以799万元价格出售。
[要求解答]
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应选哪种方案。
[比较分析]
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应选哪种方案分析如下:
方案一:
由于803万元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如下:应纳税额=803万元×4%=32.12万元,因而其实际收益是:803万元-32.12万元=770.88万元
方案二:
由于799万元没有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不用缴纳增值税。因而该种方案的实际收益为799万元。经上述计算,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本案例涉及到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8款,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这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第3款,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从2002年1月1日就改为2%征税率。
因此,荣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线若是在2002年1月9日发生,则必须交纳增值税为:
803×2%=16.06(万元),
实际收益=803-16.06=786.94(万元)
799×2%=15.98(万元),
实际收益=799-15.98=783.02(万元)
但是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当然并不是所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都应该使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原值,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设某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A,使用后的市面价格比原值增加了x%。则有如下计算:应纳增值税额=A(1+x%)×2%实际收益=A(1+x%)-A(1+x%)×2%
如果实际收益大于账面原值,即:A(1+x%)-A(1+x%)×2%>Ax%>2.1%则说明以高于账面原值出售更有利可图,这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便可以以高于账面原值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固定资产。
[案例2]
2002年3月18日,尼森(深圳)有限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田小汽车一台,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以现金支付有关手续费1万元。现有两买主,一位出价19.8万元,另一位出价20.2万元。
[要求解答]
尼森(深圳)有限公司将车卖给谁合算?
[分析计算]
尼森(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手续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1)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9万元出售,则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
19.9-15-1=3.9万元
(2)以高于原值的价格20.2万元出售,则根据规定需征2%的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
202000÷(1+2%)×2%=3960.78元
则以高于原值2000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02000-15-1-3960.78=38039.22元
与前种价格19.9万元出售相比,反而净亏960.78元,不合算。
[特别提示]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物品时到底如何定价,可能有很多经营者没有特别明确的认识,总以为售价越高就越合算,其实不然。有些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很多收入和支出不记账,在出售机动车时更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因为这些企业更多地只看到收益,看不到应缴税款,而等到税务稽查机关查账发现问题时,才发现补缴税款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所得的收益实际比账面原值低得多。
推荐阅读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