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处理技巧

来源: 编辑: 2003/12/10 14:53:23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规定:

    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不退税。对其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退税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

    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问题,未予明确。

    对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七)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处理技巧

    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国办发(1999)73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为了贯彻国务院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现将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政策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适用范围

    (1)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2)设备范围: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退税条件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退(补)税额计算

    (1)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迟的税款。

    (2)应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3)应补税额的计算: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人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办理退税程序

    (1)登记管理:

    ①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进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Ⅱ。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Ⅲ。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Ⅳ。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Ⅴ。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原件;

    Ⅵ。进口设备清单;

    Ⅶ。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Ⅷ。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Ⅸ。验资报告。

    ②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③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购销管理:

    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付款凭证、登记手册、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

    近接外经贸部《关于请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的函》[外经贸资综函(2001)983号],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其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过程中,因无法提供“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而不能登记办理退税。经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外经贸部直接审批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可以审批。鉴于上述情况,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批难书复印件”内容,现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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