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手段的税收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8/28 10:58:22 字体:
    例: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也就是说,每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以七折销售;二是“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所赠商品的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在以上三种方式下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是不同的,现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种方式对商家更为有利(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不予考虑)。

    一、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10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0元;在这种情况下,销售额以发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且为含税销售额。

    应缴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二、“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所赠商品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需要逐步分析:

    销售10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元)

    赠送3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0元,商场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进行计算。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0/(1-20%)×20%=75(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180/(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1+17%)-60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112.8=0.2(元)

    三、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销售10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额为(同方案二):300/(1-20%)×20%=7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同方案二)=[1000/(1+17%)-600/(1+17%)]×33%=112.8(元)

    账面利润额为:1000/(1+17%)-600/(1+17%)-300-75=-33.1(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为:-33.1-112.8=-145.9(元)

    比较可得,在假定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商品的条件下,方案一商家可获得57.3元的净利润;方案二商家税后利润只有0.2元;方案三商家则亏损145.9元。

    商场销售金额越大,这种差异就会更大。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不仅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所以,商家不能盲目选择促销手段,而是要考虑税收的影响,以便做出最优选择。当然,税款缴纳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选,因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场份额等,还要考虑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扩大商家促销。因此,只有从商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才能使这项税收筹划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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