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单项税种的纳税筹划,仅就个别税种进行节税筹划;另-种是综合性的纳税筹划,它不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是对企业的全部纳税额进行总体筹划,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本文拟就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和出口退税方面有关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出一些方法和设想。
一、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筹划
在钢铁生产、加工企业与机械制造、加工企业的原料中,废旧钢铁占有相当比例。
废旧钢铁的来源主要有两条供应渠道:一是从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入,二是从回收废旧物资的个体户、个人直接收购。前者可以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往往价格较高;后者无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其价格较低。如果企业全年耗用的废钢铁数量很大,收购金额很高,可考虑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行独立核算,负责向个人收购企业需要的废旧钢铁,企业再按市场价格购入,就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筹划,企业可将原来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变成可抵扣,从整体上降低了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出口退税的筹划
出口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可采取两种贸易方式:一是来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不办理出口退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可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目前,我国不少货物的出口退税军都小于征税率。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何种出口方式,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同时耗用国产料件的筹划。如果进口料件复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的同时,还耗用部分国产料件,在国产料件用量较少的情况下,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塔值税出口退税,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退税不是完全的退税,其耗用的国产原料件、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要计入出口产品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成本较高。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因而应选用来料加工方式。
反之,如果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国产料件不能办理退税,就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方式虽然仍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产品成本,但与来料加工相比,耗用的国产料件价值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进料加工成本会小于来料加工成本。因此,如果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应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利润率不同的筹划。如果耗用的料件全为进口,对于利润率较低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一批,进口料件价值100万元,加工完成后复出口售价为120万元,为加工该批货物耗用材料、备件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出口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进口材料价款)×(征税率-退税率)=2-(120-100)×(17%-13%)=1.2(万元)。如果该批货物的复出口售价为180万元,其出口退税额=2-(180-100)×(17%-13%)=-1.2万元,即该企业还应纳税1.2万元。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既不征税也不退税。根据计算可知,在复出口售价为150万元时,采用进料加工的退税额为零。也就是说,在退税率小于征税军4个百分点的情况下,若出口货物的利润率为50%,本例中采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是一样的;若出口货物的利润率低于50%。则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应采用采料加工方式。
总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并考虑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防止顾此失彼,进行整体筹划,选择最佳方案,以求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筹划
在钢铁生产、加工企业与机械制造、加工企业的原料中,废旧钢铁占有相当比例。
废旧钢铁的来源主要有两条供应渠道:一是从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入,二是从回收废旧物资的个体户、个人直接收购。前者可以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往往价格较高;后者无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其价格较低。如果企业全年耗用的废钢铁数量很大,收购金额很高,可考虑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行独立核算,负责向个人收购企业需要的废旧钢铁,企业再按市场价格购入,就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筹划,企业可将原来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变成可抵扣,从整体上降低了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出口退税的筹划
出口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可采取两种贸易方式:一是来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不办理出口退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可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目前,我国不少货物的出口退税军都小于征税率。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何种出口方式,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同时耗用国产料件的筹划。如果进口料件复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的同时,还耗用部分国产料件,在国产料件用量较少的情况下,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塔值税出口退税,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退税不是完全的退税,其耗用的国产原料件、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要计入出口产品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成本较高。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因而应选用来料加工方式。
反之,如果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国产料件不能办理退税,就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方式虽然仍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产品成本,但与来料加工相比,耗用的国产料件价值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进料加工成本会小于来料加工成本。因此,如果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应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利润率不同的筹划。如果耗用的料件全为进口,对于利润率较低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一批,进口料件价值100万元,加工完成后复出口售价为120万元,为加工该批货物耗用材料、备件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出口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进口材料价款)×(征税率-退税率)=2-(120-100)×(17%-13%)=1.2(万元)。如果该批货物的复出口售价为180万元,其出口退税额=2-(180-100)×(17%-13%)=-1.2万元,即该企业还应纳税1.2万元。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既不征税也不退税。根据计算可知,在复出口售价为150万元时,采用进料加工的退税额为零。也就是说,在退税率小于征税军4个百分点的情况下,若出口货物的利润率为50%,本例中采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是一样的;若出口货物的利润率低于50%。则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应采用采料加工方式。
总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并考虑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防止顾此失彼,进行整体筹划,选择最佳方案,以求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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