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办事处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一些企业为了及时地销售产品,并节约费用,通常在外地设立若干办事处。有一定规模的办事处,一般都在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而规模较小的办事处(非同一县市,下同)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税务登记,但也从事推销产品、回收货款的业务。货款结算一般是“老家”(厂家)开发票,货款由办事处收取,然后汇回“家”,或由购货方将货款汇回自己厂里。
办事处收取货款就形成销售货物,对此,办事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 37号)文件规定,按照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办事处纳一次税,“老家”也计提了税,且外地办事处纳的税不能扣除,从而形成了“双重”征税。
例如:某工业企业,地处华中地区,下设一个西北办事处。2000年1月~6月,西北办事处从“老家”移送了一批货物,货款共计80万元,这批产品合同由办事处负责签订,货由“老家”发送,发票也是“老家”开具的,但是回收货款时,其中30万元货款由购货方直接汇回“老家”,其余50万元的货款则由办事处收取,存在办事处的账上,然后集中汇回“老家”。2000年7月,办事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该办事处的开户行进行检查,发现办事处有收货款的业务,并认定其未申报纳税,故对其补征了增值税3万元,并罚款2.5万元。
办事处的补税税票、罚款收据寄回“老家”后,“老家”的财务科长认为错就错在了办事处直接收款上。西北办事处直接收取50万元货款,按照规定补了税,厂里也开了发票,计提了销项税额,形成了“双重”纳税。
如何解决“双重”纳税的问题呢?
对于办事处,有一定的规模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可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办事处变成了经营单位。对于规模较小的办事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将办事处变成“帮办”,只负责推销产品、签合同,由“老家”开具发票,货物直接由购货方汇回“老家”,这样就不会形成“双重”征税。
办事处收取货款就形成销售货物,对此,办事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 37号)文件规定,按照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办事处纳一次税,“老家”也计提了税,且外地办事处纳的税不能扣除,从而形成了“双重”征税。
例如:某工业企业,地处华中地区,下设一个西北办事处。2000年1月~6月,西北办事处从“老家”移送了一批货物,货款共计80万元,这批产品合同由办事处负责签订,货由“老家”发送,发票也是“老家”开具的,但是回收货款时,其中30万元货款由购货方直接汇回“老家”,其余50万元的货款则由办事处收取,存在办事处的账上,然后集中汇回“老家”。2000年7月,办事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该办事处的开户行进行检查,发现办事处有收货款的业务,并认定其未申报纳税,故对其补征了增值税3万元,并罚款2.5万元。
办事处的补税税票、罚款收据寄回“老家”后,“老家”的财务科长认为错就错在了办事处直接收款上。西北办事处直接收取50万元货款,按照规定补了税,厂里也开了发票,计提了销项税额,形成了“双重”纳税。
如何解决“双重”纳税的问题呢?
对于办事处,有一定的规模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可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办事处变成了经营单位。对于规模较小的办事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将办事处变成“帮办”,只负责推销产品、签合同,由“老家”开具发票,货物直接由购货方汇回“老家”,这样就不会形成“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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