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合理筹划——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案例1]
厦门远见电子有限公司,当其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资格时,既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哪种对企业有利呢?
[比较分析]
我们知道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商业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都不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可抵扣进项税率,现计算如下:
第一种情况: 进价100元 售价300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为:300元×6%=18元
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税款为:(300-100)×17%=34元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多,税负要重。
第二种情况:进价100元 售价150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为:150元×6%=9元
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税款为:(150-100)×17%=8.50元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少,税负要轻。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一个是定量标准,即销售额,看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另一个是定性标准,即会计核算标准,以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为标准。
销售额标准。销售额标准是由财政部规定和调整的,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应税的销售额,即纳税人实现的用以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会计核算标准。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即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会计核算标准不易操作,因此,在征管中对会计核算标准作了严格限制: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的小商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30万元的小工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
那么,达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答案是一般纳税人,但在增值税的计征方面,与小规模纳税人和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都不相同: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又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专用发票。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也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除以上规定外,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又进一步充实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经营场所标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税收征管标准,即以征收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作为认定标准,原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三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弊端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那么,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筹划。
(1)增值率判别法
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
增值率=6%÷17%×100%=35.3%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抵扣率判别法
上述增值率的测算较为复杂,在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我们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转化为: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下式成立:
17%×(1-X)=6% 解得平衡点如下: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购售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X=61%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2]
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下设两个批发企业,预计2002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00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人资格审核的时候涉及到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要求解答]
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应怎样进行筹划。
[比较分析]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而由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则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又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则企业的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240×17%-240×30%×17%=28.56(万元)。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同时,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又由6%降为4%,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40×4%+100×4%=9.6(万元)。
显然,由于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23.5%,抵扣率又低于76.5%,所以,划小单位核算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6.71万元。经过如此筹划,最后该企业决定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进行独立核算。
增值税是间接税,立法者预期其税负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也就是企业可以把应纳的增值税加到销售价格上去,让购买者负担税收,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在增值税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其增值税税负的。
[案例3]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2年8月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000万元的货物,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000万元的产品,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000万元,当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时,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增值税和销售产品要缴纳的850万元增值税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上,以175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要求解答]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的税负与利润
[计算分析]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的销项税额=15000×17%-1700=850(万元)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175500-(10000+3000)-(1700+850)=2000(万元)
因此,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保持其2000万元的利润。
[案例4]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2002年9月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000万元的货物,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000万元的产品,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000万元,当纳税人销售产品时,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增值税和销售产品要缴纳的1002万元增值税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上,以17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要求解答]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的税负与利润
[计算说明]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的销项税额=16700×6%=1002(万元)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17702-(1000+3000)-(1700+1002)=2000(万元)
因此,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保持其2000万元的利润。
在上面情况下,两个纳税人缴纳都转嫁了税收,它们的利润都不受影响。不过,我们注意到尽管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价转嫁税收,但它的售价要比一般纳税人的售价要高出152万元(17702万元-17550万元),很可能会使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税收筹划要考虑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竞争,很可能自己来负担这152万元的增值税,它的利润会因为税负而减少。
此外,我们知道税负转嫁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市场供不应求、供应有充分弹性、需求没有弹性等。而如果市场供大于求,供应没有弹性、需求有充分弹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很难通过提高价格把税负转嫁出去,这时纳税人本身将负担部分甚至全部税收。由于两类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这时候一个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选择来减少其税负。
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案例1]
厦门远见电子有限公司,当其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资格时,既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哪种对企业有利呢?
[比较分析]
我们知道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商业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都不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可抵扣进项税率,现计算如下:
第一种情况: 进价100元 售价300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为:300元×6%=18元
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税款为:(300-100)×17%=34元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多,税负要重。
第二种情况:进价100元 售价150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为:150元×6%=9元
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税款为:(150-100)×17%=8.50元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少,税负要轻。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一个是定量标准,即销售额,看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另一个是定性标准,即会计核算标准,以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为标准。
销售额标准。销售额标准是由财政部规定和调整的,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应税的销售额,即纳税人实现的用以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会计核算标准。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即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会计核算标准不易操作,因此,在征管中对会计核算标准作了严格限制: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的小商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30万元的小工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
那么,达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答案是一般纳税人,但在增值税的计征方面,与小规模纳税人和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都不相同: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又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专用发票。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也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除以上规定外,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又进一步充实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经营场所标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税收征管标准,即以征收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作为认定标准,原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三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弊端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那么,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筹划。
(1)增值率判别法
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
增值率=6%÷17%×100%=35.3%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抵扣率判别法
上述增值率的测算较为复杂,在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我们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转化为: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下式成立:
17%×(1-X)=6% 解得平衡点如下: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购售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X=61%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2]
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下设两个批发企业,预计2002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00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人资格审核的时候涉及到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要求解答]
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应怎样进行筹划。
[比较分析]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而由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则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又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则企业的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240×17%-240×30%×17%=28.56(万元)。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同时,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又由6%降为4%,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40×4%+100×4%=9.6(万元)。
显然,由于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23.5%,抵扣率又低于76.5%,所以,划小单位核算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6.71万元。经过如此筹划,最后该企业决定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进行独立核算。
增值税是间接税,立法者预期其税负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也就是企业可以把应纳的增值税加到销售价格上去,让购买者负担税收,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在增值税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其增值税税负的。
[案例3]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2年8月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000万元的货物,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000万元的产品,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000万元,当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时,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增值税和销售产品要缴纳的850万元增值税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上,以175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要求解答]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的税负与利润
[计算分析]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的销项税额=15000×17%-1700=850(万元)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175500-(10000+3000)-(1700+850)=2000(万元)
因此,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保持其2000万元的利润。
[案例4]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2002年9月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000万元的货物,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000万元的产品,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000万元,当纳税人销售产品时,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增值税和销售产品要缴纳的1002万元增值税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上,以17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要求解答]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的税负与利润
[计算说明]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的销项税额=16700×6%=1002(万元)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17702-(1000+3000)-(1700+1002)=2000(万元)
因此,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保持其2000万元的利润。
在上面情况下,两个纳税人缴纳都转嫁了税收,它们的利润都不受影响。不过,我们注意到尽管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价转嫁税收,但它的售价要比一般纳税人的售价要高出152万元(17702万元-17550万元),很可能会使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税收筹划要考虑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竞争,很可能自己来负担这152万元的增值税,它的利润会因为税负而减少。
此外,我们知道税负转嫁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市场供不应求、供应有充分弹性、需求没有弹性等。而如果市场供大于求,供应没有弹性、需求有充分弹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很难通过提高价格把税负转嫁出去,这时纳税人本身将负担部分甚至全部税收。由于两类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这时候一个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选择来减少其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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