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的税收筹划——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二)
案例(二)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1)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
乙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的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800元。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缴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甲、乙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 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170万元+10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
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 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乙公司所有。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额为170万元(1 000万元×17%),
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款=170-136=34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万元(136+34)。
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甲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136);
乙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10);
甲、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170)。
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是,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纳税10万元,但甲公司节约34万元,乙公司则要多交24万元,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乙公司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才能降低税收成本。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1)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
乙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的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800元。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缴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甲、乙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 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170万元+10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
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 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乙公司所有。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额为170万元(1 000万元×17%),
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款=170-136=34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万元(136+34)。
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甲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136);
乙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10);
甲、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170)。
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是,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纳税10万元,但甲公司节约34万元,乙公司则要多交24万元,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乙公司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才能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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