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属于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古书和旧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主要免税措施农业生产资料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的某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包括:
单一饲料,指做饲料的某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产品;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加工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滑粉和鱼粉等也属于饲料的范围,但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征税范围。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纳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则照章纳税。
农膜。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化肥。免税范围只限于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化肥。化肥的具体免税范围,包括碳酸氢铰、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按、普通过磷酸钙、磷铵和硫磷铵,以及复混肥和钾肥、重鲺。其中“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氨、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饲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搀和肥)。但复混肥的具体免税范围只限于化肥生产企业以规定的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要高于70%。
农药。免税范围同样只限于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农药。农药的具体免税范围,包括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以及甲基异柳磷、吡虫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酸甲胺磷、敌鼠纳、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税仅限于批发和零售环节。
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油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我国已将国有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并规定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纳增值税,即: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纳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也免纳增值税。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订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纳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也免纳增值税。
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纳增值税。
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免纳增值税: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调拨、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纳增值税。
除以上所述内容外,还需注意: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免税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纳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纳增值税外,应照常缴纳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价格销售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纳增值税;销售其他食用植物油,则照常纳税。
纳税人要享受上述粮油免税优惠,必须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其免税资格;否则,不能享受免税。而且,免税优惠不涉及粮油加工业务。也就是说,对所有粮油加工业务,都应照章缴纳增值税。此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以比照非免税货物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则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销售免税食用植物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购方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都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国务院规定不能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免税范围之列。对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实行保税,复运出境时再进行免税核销。
国家鼓励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下列范围内的,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不包括政《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此外,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内容,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外,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纳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只要能够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就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也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进口金精矿砂,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免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纳增值税。
残疾人员提供应税劳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纳增值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进销茶,免纳增值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等8种货物,免纳增值税,但对外销售的,需照章纳税。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图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税。
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纳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纳增值税。血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护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此外,黄金、白银,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按规定也免纳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属于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古书和旧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主要免税措施农业生产资料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的某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包括:
单一饲料,指做饲料的某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产品;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加工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滑粉和鱼粉等也属于饲料的范围,但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征税范围。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纳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则照章纳税。
农膜。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化肥。免税范围只限于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化肥。化肥的具体免税范围,包括碳酸氢铰、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按、普通过磷酸钙、磷铵和硫磷铵,以及复混肥和钾肥、重鲺。其中“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氨、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饲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搀和肥)。但复混肥的具体免税范围只限于化肥生产企业以规定的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要高于70%。
农药。免税范围同样只限于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农药。农药的具体免税范围,包括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以及甲基异柳磷、吡虫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酸甲胺磷、敌鼠纳、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税仅限于批发和零售环节。
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油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我国已将国有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并规定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纳增值税,即: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纳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也免纳增值税。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订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纳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也免纳增值税。
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纳增值税。
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免纳增值税: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调拨、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纳增值税。
除以上所述内容外,还需注意: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免税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纳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纳增值税外,应照常缴纳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价格销售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纳增值税;销售其他食用植物油,则照常纳税。
纳税人要享受上述粮油免税优惠,必须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其免税资格;否则,不能享受免税。而且,免税优惠不涉及粮油加工业务。也就是说,对所有粮油加工业务,都应照章缴纳增值税。此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以比照非免税货物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则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销售免税食用植物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购方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都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国务院规定不能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免税范围之列。对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实行保税,复运出境时再进行免税核销。
国家鼓励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下列范围内的,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不包括政《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此外,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内容,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外,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纳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只要能够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就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也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进口金精矿砂,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免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纳增值税。
残疾人员提供应税劳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纳增值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进销茶,免纳增值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等8种货物,免纳增值税,但对外销售的,需照章纳税。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图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税。
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纳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纳增值税。血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护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此外,黄金、白银,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按规定也免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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