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创造条件进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3 14:53:35 字体:
  企业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便要求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自己创造条件进行。因而这种筹划方法是指企业想方设法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从而搭车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企业能否实现,关键在于:

  ①获取企业的称号,如“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等。

    ②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③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以使本企业最大程度地符合条件。

  1.科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4款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我国关税相关规定中,也对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给予了优惠待遇。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

  根据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科研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面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目前科研用品免税的品种是:

  (1)科研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配套设备和附件。

  (2)科研实验用的医疗仪器。

  (3)科研用的微型计算机系统。

  (4)化学试剂。

  (5)教学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和原声录像带。

  (6)书籍、刊物、图表、讲课稿、讲座稿以及科技交流资料。

  (7)书本、模型。

  (8)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科研的纳税筹划方法。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一系列的手法,争取此项优惠,获取税收上的好处。其主要方法有:

  (1)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堂而皇之”地按照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2)以高新技术企业名义生产出口产品,实际上既非高新技术,也并非全部出口,而是产品出口转内销的产品,从而实现缓纳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3)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以国内不能生产为由,进口各种仪器、设备,以合法的手段(或叫非违法手段),获取正式批文后,避交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2.新产品新产品进行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鼓励新产品税收优惠,努力使自己符合新产品的规定和要求,从而光明正大地享受新产品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从而实现节省税收目的的行为。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思路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性质、工艺等某一方面较老产品有明显的改进,从而显著地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而生产出来的产品。新产品分为国家级和地区级,前者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和生产的新产品。

  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符合新产品的定义,不符合的不能给予优惠;二是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属于计划内产品;三是必须经科委鉴定;四是必须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权限,经税务机关审定后,给予减税、免税。对于国家实行高价高税政策的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等特殊消费品,以购进的元器件,零部件为主生产的产品,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对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计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新产品具体优惠政策如下:①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3年。②列入中央各部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经国家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增值税1~2年。③依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还可以再给以适当减免增值税照顾。④为鼓励科研人员研制新产品,凡符合规定减免的增值税,科研单位可全额专用于新产品开发。⑤科研单位试制新产品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1~2年内免征所得税。⑥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以上各项可以概括为:①新产品定义。 ②部门批准。③非列举不给予优惠新产品。④相关单位或部门。

    企业通过新产品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是通过以上几个途径。

  通过新产品定义进行纳税筹划,即努力使自己企业的产品成为新产品。如果是地地道道的新产品,当然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过这仍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可,没有这些部门认可,仍然是无法享受的。相反,本来无法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但企业经过一定的筹划安排,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便是纳税筹划成功的典范。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可是进行这种纳税筹划的关键。此外,要努力使本企业新产品不在非优惠之列,因此,了解非优惠产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回避,也是纳税筹划获得成功的关键。最后,尽可能科研部门,通过与科研部门联营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使产品挂在科研部门之下,不仅可以避开增值税等间接税,而且还可以享受直接税的好处。

  3.高新技术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这里的新办是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企业,原有企业的分设、改组、改建、扩建、转产、合并而形成的企业,或是吸纳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但现实中并不是很严格地区分,这就为企业利用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近些年以来,国务院批准了一批各地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比如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深圳科技工业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这里的高新技术主要包括: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实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和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额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举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筹划,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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