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合理筹划——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2002年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转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2)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
(3)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转型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
(4)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下同)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
转型企业原已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其从事推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设立店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5)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6)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转型企业雇佣的推销人员应具备店铺所在地的身份证或暂住证明。
(7)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8)转型企业不得以购买资料等名义作为雇佣推销人员的前提条件,不得强迫推销人员购买资料。转型企业不得以强制、暗示、诱导等方式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也不得以交纳培训费、入门费、保证金、押金等名目变相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
(9)推销人员向消费者进行产品推销时,应当出示其所属转型企业及所在店铺的证件。推销活动只能就本公司产品性能、功效及使用方法进行介绍,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同类商品的宣传,不得借机为转型企业招募推销人员,发展下线,也不得借机组织培训活动。
(10)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它同类商品的宣传。每次培训的推销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转型企业必须编制推销员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11)转型企业的推销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对推销人员在从事本企业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12)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核发的《推销人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底。自2002年起将由国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转型企业应将各省推销人员的数量及有关情况每半年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13)对转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4)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都有如何销售其商品或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的问题,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是一些企业解决上述问题所惯用的手段。降价销售是指卖方通过调低商品销售价格来销售其商品,它具有相对的长期性、普遍性和稳定性。折扣销售是卖方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买方价格优惠来销售其商品,它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比如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薄利多销,这是大多数人对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作用的认识。但如果说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多种税收,就不是大多数人所知道的了。
纳税人降价销售其商品,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按照我国税法,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销售同样的效应。所以,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能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和10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怀化新现代商场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要求解答]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怀化新现代商场有限公司让利损失的作用。
[比较分析]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850÷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595÷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726.50-508.55)×33%=71.92(万元)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03(万元)
[业务说明]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9月和10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折扣销售可能会给商厦带来其所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1)转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2)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
(3)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转型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
(4)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下同)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
转型企业原已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其从事推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设立店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5)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6)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转型企业雇佣的推销人员应具备店铺所在地的身份证或暂住证明。
(7)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8)转型企业不得以购买资料等名义作为雇佣推销人员的前提条件,不得强迫推销人员购买资料。转型企业不得以强制、暗示、诱导等方式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也不得以交纳培训费、入门费、保证金、押金等名目变相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
(9)推销人员向消费者进行产品推销时,应当出示其所属转型企业及所在店铺的证件。推销活动只能就本公司产品性能、功效及使用方法进行介绍,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同类商品的宣传,不得借机为转型企业招募推销人员,发展下线,也不得借机组织培训活动。
(10)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它同类商品的宣传。每次培训的推销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转型企业必须编制推销员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11)转型企业的推销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对推销人员在从事本企业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12)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核发的《推销人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底。自2002年起将由国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转型企业应将各省推销人员的数量及有关情况每半年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13)对转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4)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都有如何销售其商品或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的问题,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是一些企业解决上述问题所惯用的手段。降价销售是指卖方通过调低商品销售价格来销售其商品,它具有相对的长期性、普遍性和稳定性。折扣销售是卖方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买方价格优惠来销售其商品,它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比如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薄利多销,这是大多数人对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作用的认识。但如果说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多种税收,就不是大多数人所知道的了。
纳税人降价销售其商品,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按照我国税法,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销售同样的效应。所以,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能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和10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怀化新现代商场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要求解答]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怀化新现代商场有限公司让利损失的作用。
[比较分析]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850÷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595÷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726.50-508.55)×33%=71.92(万元)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03(万元)
[业务说明]
武汉新天地商厦有限公司9月和10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折扣销售可能会给商厦带来其所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上一篇:大型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