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筹划思路(4)
四、间接出口业务的税金确定
间接出口业务一般在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发生。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两种贸易方式:一是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经企业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成货物后复出口);二是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
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在进料加工直接贸易方式下,新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如符合一定条件后允许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退税额,这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一项政策。但在间接出口贸易方式下,由于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各地对此掌握不一,使企业税负相差较大。
金松公司税收策划对照表 (单位:万元)
方 销售 成 进项 销项 应纳 退税 利 应纳 策划
案 单位名称 收入 本 税额 税额 增值税 额 润 营业税 收益
原方案 晨光厂 500 450 68 85 17 10
金松公司 550 500 85 93.5 1.7 10
外贸公司 650 643.5 6.5
晨光厂 500 450 68 85 3.4 10
方案二 金松公司 143.5 136.325 7.175 87.65
外贸公司 650 643.5 85 85
晨光厂 543.5 593.5 92.395 109.875 17 50
金松公司 543.5 400 68 92.395 24.395 77.605
外贸公司 650 643.5 109.395 109.395 6.5
方案三 金松公司 650 500 68 68 50 91.5
例如:甲、乙外商投资企业均为新企业,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20 00年2月,甲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60万元的不锈钢下脚料,海关全额保税(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并为其办理了进料加工监管手册。经熔化、铸造生产成毛坯后,甲企业于2000年3月销售给承接进料加工业务的乙企业,销售额为120万元,同时,甲企业到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乙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了进口手续。乙企业对购进的毛坯进一步加工成不锈钢管件后,全部出口,销售额为160万元,并到海关办理了核销手续。假设两企业均无其他销售收入、进项税金。
1.当不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时
(1)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应提销项税金=销售收入×征税税率=120×17%=20.4(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金为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0.4-0=20.4(万元)
甲企业为上游企业,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货物不退税。
甲企业税负=应纳税金/销售收入=20.4/120=17%
(2)乙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金=出口额×征税税率=160×17%=27.2(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金为0;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7.2-0=27.2(万元);
乙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率=160×13%=20.8(万元);
乙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征税额-应退税额)/销售收入=(27.2-20.8)/160=4%
2.当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时:
(1)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应提销项税金=销售收入×税率=120×17%=20.4(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但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60×17%=10.2(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0.4-10.2=10.2(万元);
甲企业为上游企业,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货物不退税;
甲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0.2/120=8.5%
(2)乙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金=出口额×征税税率=160×17%=27.2(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但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120×17%=20.4(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7.2-20.4=6.8(万元)
乙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160×13%-120×13%=5.2(万元)
乙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征税额-应退税额)/销售收入=(6.8-5.2)/160=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甲企业税负从17%降为8.5%,乙企业税负从4%下降为1%,税负得到了降低。由于是否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全国不统一,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若允许,就做,不允许,则不能做。
间接出口业务一般在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发生。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两种贸易方式:一是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经企业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成货物后复出口);二是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
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在进料加工直接贸易方式下,新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如符合一定条件后允许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退税额,这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一项政策。但在间接出口贸易方式下,由于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各地对此掌握不一,使企业税负相差较大。
金松公司税收策划对照表 (单位:万元)
方 销售 成 进项 销项 应纳 退税 利 应纳 策划
案 单位名称 收入 本 税额 税额 增值税 额 润 营业税 收益
原方案 晨光厂 500 450 68 85 17 10
金松公司 550 500 85 93.5 1.7 10
外贸公司 650 643.5 6.5
晨光厂 500 450 68 85 3.4 10
方案二 金松公司 143.5 136.325 7.175 87.65
外贸公司 650 643.5 85 85
晨光厂 543.5 593.5 92.395 109.875 17 50
金松公司 543.5 400 68 92.395 24.395 77.605
外贸公司 650 643.5 109.395 109.395 6.5
方案三 金松公司 650 500 68 68 50 91.5
例如:甲、乙外商投资企业均为新企业,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20 00年2月,甲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60万元的不锈钢下脚料,海关全额保税(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并为其办理了进料加工监管手册。经熔化、铸造生产成毛坯后,甲企业于2000年3月销售给承接进料加工业务的乙企业,销售额为120万元,同时,甲企业到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乙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了进口手续。乙企业对购进的毛坯进一步加工成不锈钢管件后,全部出口,销售额为160万元,并到海关办理了核销手续。假设两企业均无其他销售收入、进项税金。
1.当不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时
(1)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应提销项税金=销售收入×征税税率=120×17%=20.4(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金为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0.4-0=20.4(万元)
甲企业为上游企业,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货物不退税。
甲企业税负=应纳税金/销售收入=20.4/120=17%
(2)乙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金=出口额×征税税率=160×17%=27.2(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金为0;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7.2-0=27.2(万元);
乙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率=160×13%=20.8(万元);
乙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征税额-应退税额)/销售收入=(27.2-20.8)/160=4%
2.当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时:
(1)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应提销项税金=销售收入×税率=120×17%=20.4(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但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60×17%=10.2(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0.4-10.2=10.2(万元);
甲企业为上游企业,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货物不退税;
甲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0.2/120=8.5%
(2)乙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金=出口额×征税税率=160×17%=27.2(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但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120×17%=20.4(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7.2-20.4=6.8(万元)
乙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160×13%-120×13%=5.2(万元)
乙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征税额-应退税额)/销售收入=(6.8-5.2)/160=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甲企业税负从17%降为8.5%,乙企业税负从4%下降为1%,税负得到了降低。由于是否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全国不统一,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若允许,就做,不允许,则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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