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的几种基本方法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它具有涉及面广、税收量大的特点。搞好增值税的筹划,对于节税和降低成本意义甚大。为此,特介绍几种最基本、最易行的筹划方法,以供参考。
计税方法有选择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可以任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条:
1.影响经营程度。由于纳税人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按6%的征收率计税,也只能按实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虑影响经营的程度。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2.税收负担状况。如果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担率大于6%,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例如:某乡镇水厂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该厂年销售额200万元,可取得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明已征税额为6万元,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200×13%-6=2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20÷200×100%=10%,其税负明显高于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区别生产企业经常遇到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选择问题。所谓经销加工,指产品和原料均作价结算的加工方式。所谓纯粹加工,指仅结算加工费的加工方式。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二条:
一是毛利因素。这里的毛利是借用的概念,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或加工费收入。哪种毛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二是税收因素。如果接受原料时,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加工费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加工方式。当然,两种因素要综合比较后进行选择。
例如:A服装厂委托B线厂加工生产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万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线厂电费等可抵扣的税额为500元。
则分别计算的结果为:
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4×12000-8000×5=8000(元),应纳增值税额=4×12000×17%-500=7660(元);
如果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加工费收入=4×1800=72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4×1800×17%-500=724(元)。两者相比,B线厂显然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划算。
视同销售的不同记账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视同销售应当依率计税。所谓视同销售,这里主要指企业自产产品不是直接投放市场销售,而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或是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在财务处理上,可以采取记销售收入,并且计税和不记销售收入,直接计税两种方法。两者相比,记销售收入计税的方法,可能导致虚增利润。因此,一般选择不记销售收入,而直接计税方法较好。
例如,C企业用自产钢材30吨,产成品单位成本1500元,外销不含税单价2000元,投资B企业。则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7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45000
贷:产成品 45000
不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5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产成品 45000
显而易见,前者比后者虚增利润1.5万元,因此,账务处理以后者方法为好。按照此原理,对外捐赠产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对产成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计税方法有选择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可以任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条:
1.影响经营程度。由于纳税人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按6%的征收率计税,也只能按实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虑影响经营的程度。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2.税收负担状况。如果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担率大于6%,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例如:某乡镇水厂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该厂年销售额200万元,可取得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明已征税额为6万元,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200×13%-6=2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20÷200×100%=10%,其税负明显高于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区别生产企业经常遇到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选择问题。所谓经销加工,指产品和原料均作价结算的加工方式。所谓纯粹加工,指仅结算加工费的加工方式。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二条:
一是毛利因素。这里的毛利是借用的概念,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或加工费收入。哪种毛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二是税收因素。如果接受原料时,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加工费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加工方式。当然,两种因素要综合比较后进行选择。
例如:A服装厂委托B线厂加工生产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万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线厂电费等可抵扣的税额为500元。
则分别计算的结果为:
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4×12000-8000×5=8000(元),应纳增值税额=4×12000×17%-500=7660(元);
如果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加工费收入=4×1800=72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4×1800×17%-500=724(元)。两者相比,B线厂显然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划算。
视同销售的不同记账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视同销售应当依率计税。所谓视同销售,这里主要指企业自产产品不是直接投放市场销售,而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或是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在财务处理上,可以采取记销售收入,并且计税和不记销售收入,直接计税两种方法。两者相比,记销售收入计税的方法,可能导致虚增利润。因此,一般选择不记销售收入,而直接计税方法较好。
例如,C企业用自产钢材30吨,产成品单位成本1500元,外销不含税单价2000元,投资B企业。则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7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45000
贷:产成品 45000
不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5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产成品 45000
显而易见,前者比后者虚增利润1.5万元,因此,账务处理以后者方法为好。按照此原理,对外捐赠产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对产成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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