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调整
我国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
进项税金调整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即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常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格中购进货物成本70000元,进项货物税率全部为17%。
则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70000)×17%=17000元[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入其它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
进项税金调整额=(3400+1700+60000)×500000/1500000=2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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