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课税对象要素的筹划
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销售货物除指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以上的规划外,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由国税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也一并征收增值税。所谓混合销售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凡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某公司销售计算机,同时还负责为用户安装调试。其中,销售计算机属于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安装调试则属于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对于这些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双方带来很大不便。为了便于征管,增值税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征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税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这里所说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各种劳务活动;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兼营与混合销售是不同的。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业即属于购物中心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按增值税规定征税。
因此,对节税者来说,应当据此规定进一步策划,否则是不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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