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
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只有首先确定销售额才能据此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税基可以是含税价,也可以是不合税价,而境内增值税则是不合税价,从而缩小了税基,使销项税额也相对缩小。1994年以前的老增值税是以含税价作为计税基数,计算税基不同是新老增值税在操作上的重大区别。
以不含税价为税基计算,一方面降低了销项税额,另一方面税款与价格分开,从而使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经营成果不受税收影响,既便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又便于征收管理。换句话说,计税销售额只包括成本和利润(征收消费税的还包括消费税税款)两部分内容,不包括增值税税金在内。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实行与消费税交叉征收的办法。这就涉及到少数货物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征收消费税。对这些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少数货物,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而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确定计税销售额时应注意的节税问题包括:
1)代销业务中的销售额。
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于他人。
凡上述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
5)凡属应税销售行为的,其销售额除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随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追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对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包括在内。此外,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也不应包括在价外费用的。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
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证明运费是由纳税人代垫的,而不属于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以上所列各种价外费用,是节税操作中经常出错的地方,也是节税策略的关键所在。
6)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其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7)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征收机关确定。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9)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10)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除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均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拆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13)当各种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的行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销售额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第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
对一些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其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计税价格=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十消费税额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为消费税计税价格。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税总局确定。
14)对进口货物以不含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并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但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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