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筹划对象的客户纳税人成本
李小川去年初办了个配件公司,专门为某大型拖拉机厂提供配件。公司拥有成套机床30台,价值120万元,厂房是临时租赁的。加工配件每吨3744元,每吨20只,成品配件售价每吨4680元,每只234元。工人工资按件计酬,每只加工费10元。预计年加工量约2万只,1000吨,产值468万元。加工费为93.6万元,电费柴油支出约为11.7万元,房租及其它支出15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李小川公司的纳税方案有下列四种:
方案一: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从事经营。公司对外销售配件时,购进价为每吨3477元,但外售价最高只能为每吨4240元(假设公司能够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拖拉机厂的进价成本为每吨4000元,而不可能是4680元(因为拖拉机厂加工后配件成本为每吨4415元),应纳增值税为0.4240×1000÷1.06×0.06=24万元。公司全年的收入为400万元,材料成本为374.4万元,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2=20万元,其它支出为15万元,其利润为400―374.4―1―20―15―11.7=-22.1万元。
方案二: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加工配件时,进货成本为每吨3200元,进项税为每吨544元,加工后每吨4000元,销项税每吨680元。此时,电费柴油支出中含有进项税11.7÷(1+17%)×17%=1.7万元,电费柴油支出计入成本为11.7―1.7=10万元。企业应纳增值税为0.068×1000-0.0544×1000-1.7=11.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4×1000―0.32×1000―1―20―15―10=34万元;净利润为34×(1-33%)=22.78万元。
方案三: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为拖拉机厂进行加工,可以收取加工费为84.8万元。因为收取84.8万元的加工费后拖拉机厂的成本支出为80万元,这时拖拉机厂加工后的成本才保持不变(原来400万元的加工后成本减除320万元的加工前成本为80万元)。此时公司应纳增值税为84.8÷1.06×0.06=4.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1―20―15―11.7=32.3万元;净利润为32.3×(1-33%)=21.641万元。
方案四:公司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加工,收取80万元加工费和13.6销项税。此时,应纳增值税为13.6-1.7=11.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1―20―15―10=34万元;净利润为34×(1-33%)=22.78万元。
从上述四种方案来看,最优方案是方案二和四,最差是方案一。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公司在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时,要坚持不能使筹划对象的客户成本上升,否则的话筹划方案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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