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牢记“分”字诀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建筑安装业就存在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由于这类企业发生的安装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劳务产生的,没有进项税作为抵扣,所以其增值税税负比较重。
注意事项针对上述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纳税人应注意理解以下几点: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时,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这表明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建筑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如果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总承包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即扣缴营业额=分包额-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也就是说,扣缴营业额=分包额。
纳税人应明确自产货物的范围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这里强调是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若没有证明的,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实例分析通达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钢结构并附带安装,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2年1-8月销售钢彩板收入8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通达公司在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指导中了解到,如果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降低纳税成本,但必须同时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所列的两个条件,该公司为此办理了建筑资质,并在2002年9月1日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共200万元)。第四季度,该公司销售钢彩板收入8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这样,我们来对比一下该公司筹划前后的税负: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002年1-8月,通达公司销售钢彩板属于增值税的范畴,销售钢彩板和收取的安装费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安装费并入彩板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0+200)×17%-600×17%=68(万元)
通达公司税负为6.8%(68÷1000×100%)。
2002年9月后,通达公司办理了建筑业施工资质,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分别核算增值税、营业税。
其应纳增值税=800×17%-600×17%=34(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
通达公司合计缴纳税金=34+6=40(万元),税负为4%(40÷1000×100%)。
通达公司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但由于进行税收筹划,2002年9月后发生业务产生的税金比2002年1-8月产生的税金减少68-40=28(万元),税负降低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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