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筹划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如,某企业销售10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0=220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0万×10%=2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0万元。
例如,某企业销售10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0=220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0万×10%=2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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