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节税策略――纳税地点节税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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