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节税策略――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节税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日旧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节税为依据的。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0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0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0万×30%)=60000元]6万元整。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0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0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0万×30%)=60000元]6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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