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纳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不同于增值税。增值税是以每个流通环节的增值额作为课征对象,体现为“道道征收”,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即它只是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并不是多环节多次征收。从消费品的生产流通体制表看,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要经过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进口的消费品要经过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相对于为数众多的批发商和消费者而言,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牵涉到的生产经营者数量最少,从而有利于实行有效的源泉控制和保障税收征管效率,因而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确定在消费品生产流通的源头,即产制环节最为适宜。
那么,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是怎样规定的?纳税人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其纳税环节一般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且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以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也属于销售范畴;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确定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确定在报关进口环节。但是,对于金银首饰则改在零售环节课征。
由于消费税的课征只选择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某小汽车生产厂,正常小汽车的出厂价为128000元/辆,适用税率为8%。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980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28000×200×8%=2048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98000×200×8%=1568000(元)
由此,企业可节税2048000-1568000=480000(元)
现在,这种做法在生产烟、酒、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
那么,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是怎样规定的?纳税人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其纳税环节一般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且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以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也属于销售范畴;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确定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确定在报关进口环节。但是,对于金银首饰则改在零售环节课征。
由于消费税的课征只选择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某小汽车生产厂,正常小汽车的出厂价为128000元/辆,适用税率为8%。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980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28000×200×8%=2048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98000×200×8%=1568000(元)
由此,企业可节税2048000-1568000=480000(元)
现在,这种做法在生产烟、酒、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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