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率的避税筹划方法

来源: 编辑: 2003/10/28 09:35:37 字体:
    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账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案例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万元)

    [筹划思路]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筹划结果]  

    日用化妆品厂经过筹划后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31.5-22.45=9.05(元)

    [特别提示]  

    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案例2]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

    2002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

    [要求解答]  

    酒厂如何做好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1]  

    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28×12000×25%=84000(元)

    药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装酒:120×700×25%=21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

    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筹划分析2]  

    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221000-151400=69600元

    [筹划分析3]  

    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

    =756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部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合低税率分厂时,通过制订较低的内部价,便把产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案例3]

    伟雄销售公司由秀明公司、亚高公司两个公司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秀明加工为亚高公司提供的原料。若秀明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20%,亚高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秀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时,亚高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秀明公司:100×20%=20(万元)

    亚高公司:120×5%=6(万元)

    合计26万元

    [筹划分析]  

    当秀明公司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亚高公司,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税额为:

    秀明公司:80×20%=16(万元)

    亚高公司:120×5%=69(万元)

    合计22万元

    秀明公司通过降低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降低亚高公司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亚高公司的利润,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润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少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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