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制造业的纳税筹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但由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目不同,因此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节约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第一种方案:
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月20日委托乙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散装粮食白酒一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已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上注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5.8万元,增值税0.986万元,运输费0.64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假设受托方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那么,委托方这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所以,甲公司委托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产成本。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所以: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1-25%)×25%+16万公斤×2×0.5元/斤=12.1317万元+16万元=28.1317万元。
2.委托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30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28.1317万元=64.5269万元。
第二种方案:
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月20日,把购进的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该公司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由本公司自己生产加工成散装白酒。假设甲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费用和委托加工一样,也是6.3952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因此,该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这批粮食白酒无需缴纳消费税。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生产的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6.3952万元,即30万元+6.3952万元。
从以上两种方案分析、计算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节约生产成本28.1317万元(64.5269万元-36.3952万元)。节约的生产成本正好等于第一种方案缴纳的消费税28.1317万元。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消费税28.1317万元。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加工或生产环节;第二道是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然后再销售时。显然,自制的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的白酒生产成本少得多。由此可见,自制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白酒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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