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4 13:29:31 字体: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经营卡拉OK歌舞厅,从事娱乐业。

  又如,建筑公司既经营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业务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1.兼营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而且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提供安装服务,另收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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