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4 14:38:08 字体:
  一家刚成立两年多时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成立初期章程中规定的分段投资、分期投产的经营思路,中外双方准备于近阶段投入资金进行二期工程建设。由于一期工程公共设施投资已经完成,因此二期工程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设备就能产出大量的效益,且按照协议规定,他们还将投入三期、四期工程。为此,公司老总喜上眉梢。

  在为他高兴之余,笔者问道:“二期工程投产后,你们的经营利润将大幅上扬,你公司前两年免税期已经到期,从今年开始,你们将进入所得税的减半征收期,三年后进入正常征收期,按照你们公司的发展势头,后几年的税收负担将日益增加,仅所得税一项就会达到几百万,你有没有考虑对二期工程作配套的纳税筹划?”该公司老总听了这些话后,觉得非常重要,郑重地问:“你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一矛盾?二期工程的投资还有什么税收文章可以做?”类似上述情形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宁波已不在少数,在两年的免税期中,他们并未感觉到税收负担的压力,但一旦进入减半征收或正常征收期,就明显地感觉到税收成本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但高额投资回报是所有商家的最大追求,眼看着中国市场巨大的投资利润,又有哪个商家不愿意追加投资呢?但追加投资过程中细小的差别,将导致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负差异,这又有多少商家明白呢?

  就拿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为例,由于该企业已经享受了所得税两年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情况下,必然按照一个公司一套账的惯例,把一、二期工程的生产经营收入及费用支出合并记账,最终随着后三年减半征收期的来临及税收优惠政策期的结束,使公司的实际税负大大增加,到工程的第三、第四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成本、管理成本、工资成本等各种成本、费用的不断扩张,造成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反之,如果该企业懂得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在二期工程投入之初,把一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二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合理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这意味着由于二期投入而生产的利润可以重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使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年限和额度大幅增加,如果合理控制投资进程,可以在边生产、边投资的过程中得到大量的投资回报。

  笔者进一步提醒企业的经营者,在上述案例的筹划过程中,我们始终处于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分段投资的额度在企业成立初期的章程合同中已明确列入。假使企业在成立初期章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中不包含后续投资的额度,以后若再追加投资,则不属于政策的享受范畴。因此,我们认为:专业性的纳税筹划也可以说是用最有利的合理合法的方法对事实的预先安排,谁安排得早,谁就能尽早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从投资开始投资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等,涉及政策面广、实务性强、个性特出,企业获益也比较显著。

  由于投资筹划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无法用一个案例来概括投资筹划的整个过程,但我们也可以从下述不同投资形式的选择比较案例中窥探到投资筹划的端倪:

  案例: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4%)=6.6(万元)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