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样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案例1]
君洋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002年8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纳税筹划?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筹划分析1] 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000÷(1+4%)×4%=7692(元);
[筹划分析2] 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000÷(1+4%)×4%=6923(元)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筹划结果]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案例2]
沃特佳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分析说明]
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营业税。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
譬如,某电子设备厂是生产性内资企业,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处于微利状态,但仍应按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某外商投资的电子设备厂主要从事外购成套电子设备散件进行组装的业务。虽然获利较高,但由于其不是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前述的减免税政策。
我们的建议是对这两家企业进行合并,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将新企业的组装业务收入控制在低于生产性业务的范围,当然也可以通过扩大生产性业务来达到这一目的。
这样,新企业既从事了利润率较高的装配业务,又享受到了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②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样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案例1]
君洋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002年8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纳税筹划?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筹划分析1] 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000÷(1+4%)×4%=7692(元);
[筹划分析2] 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000÷(1+4%)×4%=6923(元)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筹划结果]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案例2]
沃特佳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分析说明]
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营业税。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
譬如,某电子设备厂是生产性内资企业,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处于微利状态,但仍应按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某外商投资的电子设备厂主要从事外购成套电子设备散件进行组装的业务。虽然获利较高,但由于其不是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前述的减免税政策。
我们的建议是对这两家企业进行合并,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将新企业的组装业务收入控制在低于生产性业务的范围,当然也可以通过扩大生产性业务来达到这一目的。
这样,新企业既从事了利润率较高的装配业务,又享受到了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②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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