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上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9个项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销售不动产业和娱乐业。
以上征税范围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视为应税劳务,但加工和修理与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称为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行为。此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②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此外,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税率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娱乐业外,其他税目均按3%、5%或8%税率征税。三个档次的税率,税负都较低,而且差距不大,体现了营业税“中性税收”的特征,有利于节税的同时,还有利于各行业在公平税负条件下平等竞争。
为了照顾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对以上四个行业只征3%的低档税率,以示照顾。
三、营业税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业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即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即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学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纳税人如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给予免税、减税。
此外为照顾收入少的纳税人,营业税还实行有幅度的起征点划度。具体规定是:
按期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税总局备案。
我国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9个项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销售不动产业和娱乐业。
以上征税范围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视为应税劳务,但加工和修理与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称为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行为。此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②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此外,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税率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娱乐业外,其他税目均按3%、5%或8%税率征税。三个档次的税率,税负都较低,而且差距不大,体现了营业税“中性税收”的特征,有利于节税的同时,还有利于各行业在公平税负条件下平等竞争。
为了照顾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对以上四个行业只征3%的低档税率,以示照顾。
三、营业税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业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即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即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学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纳税人如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给予免税、减税。
此外为照顾收入少的纳税人,营业税还实行有幅度的起征点划度。具体规定是:
按期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税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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