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4 13:35:05 字体:
  一、利用营业税免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利用营业税减免节税策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了解免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要掌握免税优惠政策所必需的条件;三是获得税务局的认可。

  可利用的营业税免税内容包括:

  第一,利用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节税;

  第二,利用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节税;

  第三,利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节税;

  第四,利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节税;

  第五,利用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的防治节税;

  第六,利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宗教活动节税。

  二、利用营业额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来说,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较单纯,筹划空间不是很大,但营业税各行业的营业额却很具弹性,因而进行纳税筹划的余地较大。

  因此,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合法正确地计算营业额,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之尽量缩小。下面是确定营业额时应把握的关键:

  第一,掌握营业额确定的一般原则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收费。根据这一原则的特点,节税策略有两个:一是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策略,然后求得其他途径补偿;二是收费收入“灰色化”。

  第二,根据不同行业具体情况,对各行业的营业额如何确定进行纳税筹划。

  [例1]某歌舞厅二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10000元,收取卡拉OK点歌费为150000元,则该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50000+100000+10000+150000)×10%=31000(元)

  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可避税5000元。

  [例2]A企业向B企业出售一台设备,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价款为100 0万元,其中设备款600万元,专有技术费350万元,专有技术辅导费为50万元,则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350+50)×5%=20(万元)

  如果该企业从避税出发,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则可省此项营业税,但同时要权衡此项所得应缴的增值税,最终权衡具体做法。

  三、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进行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适用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种。但这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同一销售业务,因此应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因而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这虽省去了营业税,但又加重了增值税税负,其实最好的办法应是:让单位安装服务人员收取安装费,作为其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可以少支付一部分。这样单位应缴的增值税会因销售额的减少而下降,虽然这可能会增加营业税应缴税额,但最终税负会下降。

  四、建筑工程承包的纳税筹划

    以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为依据,可以将营业税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和服务业。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如,某施工企业A承建一厂房,总价款为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另一施工企业B,支付转包费10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200-100)×3%=3(万元)

  A负责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为:

  10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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