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存货的纳税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7/24 11:39:56 字体: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各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和分期收款发出产品等。由于存货常处于不断销售和重置或耗用和重置之中,流动性强,因而易造成或被人为利用虚列或虚减存货,这不但影响企业资产、损益的真实性,而且还影响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缴,故须重视存货范围的确认,加强存货的会计核算。

  存货的纳税筹划,重点是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使其成本最大化,从而达到节税之目的。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反映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一)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存货的高低,影响销货毛利的大小,同时影响所得额大小,故一般纳税筹划者无不以存货作为调节所得的工具。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计价的一种方法。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在材料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以本期各批收货数量和期初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等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即以本期收货数量和期初数量之和,去除本期收货成本和期初成本总和,来确定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计算出本期发出存货及期末存货的成本。计算公式是:

  材料等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金额+∑本期各批收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期各批收货的数量)/(期初结存数量+∑本期各批收货数量)

  发出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期发出存货的数量

  期末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末结存存货的数量

  3.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货以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是:

  材料等存货的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本次收入之前结存存货的总成本×本次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本次收入之前存货数量+本次收入存货的数量)

  发出存货的成本=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

  期末存货的成本=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期末结存存货的数量

  4.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指材料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对于发出的材料等按存货中最后进货的那批的价格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发出材料等数量超过存货中最后一批进货的数量时,超过部分要依次按前一批收进的单位成本计算。这一计价方法的假设与先进先出法正好相反,是建立在假定“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基础之上。采用这种方法的结果是新的期末结存存货价值,反映早期进货的成本,而耗用材料等存货的成本则接近存货近期进货的成本水平。

  5.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是反映对库存和发出的每一特定货物或每一批特定货物的个别成本或每批成本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一般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或每批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

  在制造业,分批计价法或个别计价法主要适用于为某一特定的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并单独存放的货物。这种方法不能用于可互换使用的货物,如果用于可互换使用的货物,则可能导致企业选用较高或较低的单位成本进行计价,来调整当期的利润。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

  (1)当物价有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这样,期末存货成本最低,销货成本最高,可将利润递延到次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2)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时,期末存货为最近成本(即较低价格计算)而销货成本则较高计算,因此同样可以将利润递延到次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3)就账务处理成本而言,采用加权平均法较好。简单平均法过于简单,不切实际,而移动平均法,每进出一次,单价均需重新计算,这样太繁一般很少用。

  (二)耗用量认定顺序的纳税筹划

  原材料耗用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制造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产品销售成本。所以如何增加原材料耗用量而使制造成本极大化,即为节税策略之运用。

  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实地盘存制;另一种是永续盘存制。

  1.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企业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减少数,期末根据清点所得的实存数,计算本期存货的减少数。使用这种方法平时的核算工作比较简便,但不能随时反映各种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不能随时结转成本,并把物资的自然和人为短缺数隐含在发出数量之内;同时由于缺乏经常性资料,不便于对存货进行计划和控制,所以实地盘存制的实用性较差。通常仅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低、自然损耗大、数量不稳定、进出频繁的特定货物。

  2.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产品、商品等的收发领退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采用永续盘存制,可随时掌握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有利于存货管理。

  为了核对存货账面记录,永续盘存制也要求进行存货的实物盘点。盘点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常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间隙盘点部分或全部存货;会计年度终了,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编制盘点表,保证账物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三)取得合法凭证的纳税筹划

  取得合法凭证,避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

  (四)避免被调低进货成本的纳税筹划

  企业避免被调低进货成本的纳税筹划途径主要有:

  (1)应取得合法凭证并妥为保存,否则会被税务稽查机关按当年度、当地同一货品的最低价格核定进货成本,并处以罚款。

  (2)进货价格不能明显高于时价,除能提出正当理由或证明文件予以认定外,税务稽查机关可能按时价(即较低价格)核定进货成本,企业宜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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